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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首部水文地方法规《四川省水文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来源:厅法规处、厅水文处、水文中心时间:2022年12月02日 16:42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四川省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我省依法治水、规范各类水文活动提供法治保障。

    水文是水利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十三五”期间,四川水文成功预警预报,安全转移受灾人口232万人、减灾效益达136亿元,为全省防汛减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省水资源存在时空分布不均,洪涝灾害点多面广、易发多发,区域性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安全保障能力整体不足等特性,水资源管理和水旱灾害防御等任务十分艰巨,加快水文立法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本次审议通过的《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监测与资料管理、情报预报与预警、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条。
    《条例》厘清了权责定位。突出水文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发挥水文在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防灾减灾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文机构及派驻各市(州)的分支机构的职能职责。加快构建现代水文体系。构建覆盖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文监测站网,推进水文监测自动化、水文预报预警预演实时化、水文信息分析评价智能化建设。明确了规划引领原则。明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等相衔接,应当遵循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等原则。突出了流域水旱灾害联防联控。加快健全流域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及区域沟通协调机制,强化对水资源及重要河段洪水、中小流域突发性山洪的监测与预警,提高水资源联合调度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规范了监测制度。规定水文监测的合规性要求,明确了动态监测、应急监测联动机制,明确全省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共享制度。建立了联动保护机制。明确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加强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促进跨区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协调联动、共管共享。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工作总思路的具体举措,将有力推动我省水利事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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