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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权利类型 权利名称 法定依据 行使层级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省市县 1.检查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 行政检查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市县 1.检查责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 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省市县 1.检查责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 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检查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汛前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省市县 1.检查责任: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汛前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 行政检查 水资源检查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政府规章《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省市县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 行政检查 河道采砂检查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省市县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 行政检查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 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部委规章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省市县 1.检查责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 行政检查 水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省市县 1.检查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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