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
136-3-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岩土工程类)变更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岩土工程类)的变更和办理。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第165项;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已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为独立法人单位;
2.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
3.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4.检测能力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岩 土 工 程 类 检 测 参 数 标 准 404 Not Fou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