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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修订背景

2017年,我省承担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任务,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对规范全省行政执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指导意见,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我省实施意见,对行政执法工作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对《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进行修订。在总结多年行政执法改革经验并经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三个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变化

《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共八章三十条,与原《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相比较,本次修订十六条,新增八条,拆分三条,删除一条。《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与原《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相比较,本次修订十条,新增十六条。《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与原《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比较,本次修订十六条,新增六条。

(一)完善了体例结构。鉴于《“三个办法”》条文较多,层次较复杂,故对其进行了章的划分。将其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一定逻辑性的有关条文梳理归类,并根据国办发〔2018〕118号、川办发〔2019〕34号文件精神调整完善后,分别在各章中作出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分为总则、公示公开载体、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公示公开机制、监督检查、附则八章,《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分为总则、记录内容、记录方式、管理与使用、监督与责任、附则六章,《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分为总则、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责任、附则六章。

(二)明确了概念和工作主体。《“三个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概念。鉴于机构改革后原政府法制办职能整体划转到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主体明确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调整充实了相关内容。《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有的规定与国办发〔2018〕118号、川办发〔2019〕34号文件精神不尽一致,不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三个办法”》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充实和修改完善。如《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撤销和更新的时限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公示信息,以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建立了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等。《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新增了关于行政执法各环节全过程记录内容、各种执法文书的具体要求、音像记录的概念及中断音像记录的处理等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新增了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原则及审核范围、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标准、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的处理及程序等规定,明确和细化了分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规定,修改完善了追责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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