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川人防办〔2016〕182号 | 发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文种类: | 通知 |
索引号: | 008283172/2016-000002 | 成文日期: | 2016-11-04 | 发布日期: | 2016-12-22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四川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四川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川人防办〔2016〕182号
各市(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防定字〔2016〕2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我省人防工程计价实施“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后的人防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含)后的人防工程承发包项目。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测算,不改变现行人防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和人防工程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营改增”后,人防工程建设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均应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及计价依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在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发包方可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不论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建筑工程项目,符合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甲供材料(设备)费应在计取税金前扣除,不作为计取税金的基础。
四、“一般计税方法”下,人防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中不包括进项税额,即组成人防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中,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由于计费基础发生变化,费用定额中综合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需相应调整。经测算,调整后的费率具体见附件1“《四川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6)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人防工程除税材料单价,按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在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不含税价格信息调整,包括除税的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和采购及保管费;也可按附件2中的调整方式调整。
人防工程除税施工机具费,应按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通知附件1规定调整后的《四川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5)台班单价调整,也可按附件1中“表3.3人防工程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调整。
五、“简易计税方法”下,人防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即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均含进项税额,除税金及附加税费外,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营改增前计价规则及依据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六、由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人防建设工程计价口径不同,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对于不属于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人防建设工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七、现行人防工程计价软件,其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八、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人防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四川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5)“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附件:2.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办法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附件1
《四川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2016)“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一、人防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一) 一般计税方法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人防工程,其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中均不含进项税额。
2、综合费组成内容中增加“附加税”。“附加税”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人防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的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指根据人防工程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缴纳的销项增值税额。
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增值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
(二) 简易计税方法
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人防建设工程费用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中的组成,均与《四川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6)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及附加税费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税金及附加税费费率按表3.8 税金标准计入工程造价。
二、定额材料费、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系数及取费标准调整
(一)定额材料费调整系数
表3.2 人防工程定额材料费调整系数表
序 号 |
项 目 |
材料费调整系数 |
3 |
安装工程 |
|
3.1 |
通风空调工程 |
0.748 |
3.2 |
给排水工程 |
0.572 |
3.3 |
电气设备工程 |
0.370 |
3.4 |
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
0.757 |
注:材料费调整系数根据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通知附件1规定的系数测算
(二)定额施工机具费调整调整系数
表3.3 人防工程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
序 号 |
项 目 |
材料费调整系数 |
1 |
掘开式工程 |
|
1.1 |
土石方工程 |
0.891 |
1.2 |
土建主体工程 |
0.937 |
1.3 |
轻型井点降水 |
0.844 |
1.4 |
机井降水 |
0.900 |
1.5 |
管井真空降水 |
0.854 |
1.6 |
打预制方桩 |
0.854 |
续表3.3 人防工程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
序 号 |
项 目 |
材料费调整系数 |
1.7 |
打预制管桩 |
0.863 |
1.8 |
静力压预制方桩 |
0.854 |
1.9 |
静力压预制管桩 |
0.854 |
1.10 |
打(拔)钢板桩 |
0.947 |
1.11 |
打孔(夯扩、爆扩)灌注桩 |
0.891 |
1.12 |
钻孔灌注混凝土桩 |
0.937 |
1.13 |
深层搅拌桩(单轴) |
0.659 |
1.14 |
深层搅拌桩(双轴) |
0.677 |
1.15 |
SMW工法搅拌桩 |
0.770 |
1.16 |
高压旋喷桩 |
0.947 |
1.17 |
一般装饰 |
0.937 |
2 |
坑地道工程 |
|
2.1 |
掘进 |
0.947 |
2.2 |
锚杆支护 |
0.965 |
2.3 |
喷(网)支护 |
0.612 |
2.4 |
整体被覆 |
0.937 |
2.5 |
辅助费 |
1.012 |
2.6 |
支护被覆完成后的内部工程 |
0.937 |
3 |
安装工程 |
|
3.1 |
通风空调工程 |
1.049 |
3.2 |
给排水工程 |
0.984 |
3.3 |
电气设备工程 |
0.909 |
3.4 |
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
1.002 |
4 |
装饰工程 |
0.937 |
注:机械费调整系数根据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通知附件1规定的系数测算
(三) 取费标准调整
1、一般计税方法
1)综合费费率调整
表3.4 人防工程综合费费率表
序号 |
工程项目 |
计算基础 |
综合费率(%) |
1 |
掘开式工程 |
|
|
1.1 |
土石方 |
定额人工费+施工机具费 |
12.13 |
1.2 |
桩基 |
定额人工费+施工机具费 |
23.15 |
1.3 |
土建主体 |
定额人工费+施工机具费 |
25.99 |
2 |
坑地道工程 |
|
|
2.1 |
掘进、支护、被覆 |
定额人工费+施工机具费 |
25.99 |
2.2 |
辅助费 |
定额人工费+施工机具费 |
25.99 |
2.3 |
支护(被覆)结构完成后的内部工程 |
定额人工费+施工机具费 |
25.99 |
3 |
安装工程 |
|
|
3.1 |
通风空调工程 |
定额人工费 |
25.65 |
3.2 |
给排水工程 |
定额人工费 |
23.59 |
3.3 |
电气设备工程 |
定额人工费 |
23.59 |
3.4 |
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
定额人工费 |
25.65 |
4 |
装饰工程 |
|
|
4.1 |
一般装饰工程 |
定额人工费+施工机具费 |
25.99 |
4.2 |
单独装饰工程 |
定额人工费+施工机具费 |
25.99 |
注:综合费调整系数根据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通知附件1规定的系数测算
2)人防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
表3.5 人防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表
序号 |
工程项目 |
工程所在位置 |
取费基础 |
基本费率(%) |
|||
环境保 护费 |
文明施工费 |
安全施工费 |
临时设施费 |
||||
1 |
掘开式 工程(含装饰) |
市区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 |
0.20 |
2.98 |
5.51 |
4.09 |
县城、镇 |
0.15 |
2.29 |
4.24 |
3.15 |
|||
其他 地区 |
0.12 |
1.76 |
3.24 |
2.42 |
续表3.5 人防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表
序号 |
工程项目 |
工程所在位置 |
取费基础 |
基本费率(%) |
|||
环境保 护费 |
文明施工费 |
安全施工费 |
临时设施费 |
||||
2 |
坑地道 工程(含装饰) |
市区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 |
0.20 |
2.48 |
4.59 |
3.41 |
县城、镇 |
0.15 |
1.91 |
3.53 |
2.63 |
|||
其他 地区 |
0.12 |
1.47 |
2.71 |
2.02 |
|||
3 |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安装工程 |
市区 |
0.20 |
1.24 |
2.05 |
3.41 |
|
县城、镇 |
0.15 |
0.95 |
1.58 |
2.63 |
|||
其他地区 |
0.12 |
0.74 |
1.21 |
2.02 |
|||
4 |
土石方、桩基工程 |
市区 |
0.20 |
1.14 |
1.58 |
2.70 |
|
县城、镇 |
0.15 |
0.87 |
1.21 |
2.08 |
|||
其他地区 |
0.12 |
0.68 |
0.94 |
1.60 |
注:上表费率根据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通知附件1规定的系数测算调整
3)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调整
表3.6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1 |
夜间施工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 |
0.78 |
2 |
二次搬运 |
0.38 |
|
3 |
冬雨季施工 |
0.58 |
|
4 |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费 |
0.19 |
|
5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0.14 |
|
6 |
工程定位复测 |
0.14 |
注:上表费率根据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通知附件1规定的系数测算调整
2、简易计税方法
税金包括增值税应缴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表3.8 税金标准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税金及附加税费率(%) |
税金及附加税率 |
税前工程造价 |
1、工程在市区 3.37% 2、工程在城镇 3.31% 3、其他地区 3.19% |
注:1、上表中的税前工程造价不包括按规定不计税的工程设备金额及甲供材料(设备)费。
2、上表税金税率标准根据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通知规定调整。
三、人防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调整
(一)一般计税方法
四、人防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公式 |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清单工程量×除税综合单价 |
||
其中 |
1、定额人工费 |
人工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 |
||
2、定额材料费 |
材料消耗量×定额除税材料单价 |
|||
3、定额机械费 |
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除税台班单价 |
|||
4、综合费 |
1×除税费率或(1+3)×除税费率 |
|||
5、价差 |
人工、材料(除税)、机械(除税) |
|||
二 |
措施项目费 |
|
||
其中 |
单价措施项目费 |
清单工程量×除税综合单价 |
||
总价措施项目费 |
(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除税费率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除税费率 |
|||
续表四、人防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公式 |
|
三 |
其他项目费 |
1、招标控制价:按人防工程费用计价程序及招标文件规定计算 2、投标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 3、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计算 |
|
四 |
规费 |
|
|
其中 |
1、社会保险费 |
(一+二+三-除税工程设备费)×费率或 (分部分项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费率计算 |
|
2、住房公积金 |
|||
3、工程排污费 |
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计算 |
||
五 |
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
|
|
六 |
税前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五 |
|
七 |
税金(销项增值税税额) |
[六-(除税甲供材料及设备费-除税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税率 |
|
八 |
工程造价 |
六+七 |
(二)简易计税方法
四、人防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公式 |
|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
|
|||
其中 |
1、定额人工费 |
人工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 |
|
|||
2、定额材料费 |
材料消耗量×定额材料单价 |
|
||||
3、定额机械费 |
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台班单价 |
|
||||
4、综合费 |
1×费率或(1+3)×费率 |
|
||||
5、价差 |
人工、材料、机械 |
|
||||
二 |
措施项目费 |
|
|
|||
其中 |
单价措施项目费 |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
|
|||
总价措施项目费 |
(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费率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费率 |
|
||||
三 |
其他项目费 |
4、招标控制价:按人防工程费用计价程序及招标文件规定计算 5、投标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 6、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计算 |
||||
续表四、人防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公式 |
|
四 |
规费 |
|
|
其中 |
1、社会保险费 |
(一+二+三-工程设备费)×费率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费率计算 |
|
2、住房公积金 |
|||
3、工程排污费 |
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计算 |
||
五 |
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
|
|
六 |
税前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五 |
|
七 |
税金 |
[六-(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税金及附加税费费率 |
|
八 |
工程造价 |
六+七 |
附件2
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单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序号 |
材料单价 租成内容 |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
1 |
“两票制” 材料 |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
1.1 |
材料原价 |
以购进材料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税率(3%)扣减。 |
1.2 |
运杂费 |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
1.3 |
运输损耗费 |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
2 |
“一票制” 材料 |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
2.1 |
材料原价+运杂费 |
以购进材料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税率(3%)扣减。 |
2.2 |
运输损耗费 |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
3 |
采购保管费 |
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部门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及材料仓库存储损耗等。调整分析测定可扣除费用比例和扣减系数调整采购及保管费。 |
注:表中“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材料名称 |
依据文件 |
税率(%)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财税[2015]5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
3% |
煤炭、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财税[2009]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
13% |
其余材料 |
财税[2009]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17% |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
Cb ——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 ——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四、人防定额材料进项调整系数
购进材料税率或征收 |
调整系数 |
调整方法 |
17% |
85.77% |
定额材料单价乘以调整系数 |
13% |
88.73% |
定额材料单价乘以调整系数 |
3% |
97.15% |
定额材料单价乘以调整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