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文种类: | 其他 |
索引号: | 008283172/2014-000002 | 成文日期: | 2014-12-31 | 发布日期: | 2015-01-21 |
有效性: | 有效 |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2014年12月)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一)
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备 注 |
1 |
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8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35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8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15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规划区内(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旧城区改造)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地下室100(按建筑面积计算,以下相同)平方米以下未修建的。警告、责令限期修建。 |
未按建设规定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应建地下室100~500平方米未修建的。 |
未按建设规定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给予严重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市、州(含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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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地下室500~1000平方米未修建的。 |
未按建设规定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的处罚案件,由市级人防办提出处罚意见,报省人防办审批,以下相同)。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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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地下室1000~1500平方米未修建的。 |
未按建设规定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令在限期依法修建,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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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地下室1500~2000平方米未修建的。 |
未按建设规定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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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地下室2000平方米以上未修建的。 |
未按建设规定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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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
序 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备 注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 程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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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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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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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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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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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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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
序 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备 注 |
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信号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不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较大损失且情节较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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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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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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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拒不补建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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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拒不补建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
序 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备 注 |
6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信号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 |
第25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 第26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范围内采石、取土、钻探、爆破;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拒不补建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或择地补建,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损失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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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较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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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阻挠安 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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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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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二)
序 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备 注 |
8 |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
(五)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或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以及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六)其他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使用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36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审查通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恶劣。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较大损失且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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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较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对个人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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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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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不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5千元、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三)
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备 注 |
9 |
拒不缴纳防空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35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8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15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37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减免易地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减免的易地建设费,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应当缴纳;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1万元以下,未按规定缴纳的。 |
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县(市、区)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1~20万元,未按规定缴纳的。 |
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给予严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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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20~40万元,未按规定缴纳的。 |
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的处罚案件,由市级人防办提出处罚意见,报省人防办审批,以下相同)。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所在市(州)人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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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40~60万元,未按规定缴纳的。 |
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所在市(州)人防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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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60~80万元,未按规定缴纳的。 |
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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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80万元以上,未按规定缴纳的。 |
责令在限期内依法修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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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