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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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条例对宗教财产作了界定,并且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