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好《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相关处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
四川是民族工作大省,56个民族成分齐全,有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第二大藏族聚居区和唯一的羌族聚居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日益重要,要求更高,是四川民族工作的重点和基础。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典型选树工作,有利于推动四川民族团结进步高质量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为规范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我们制发了《办法》。
出台《办法》的意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方面,我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办事,用制度管事,办成规范之事,使典型的选树真正起到标杆、引领作用。基于这样的本意,我们修订出台《办法》,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规范性,有利于扩大社会的监督面、增强社会的认可度,有利于极大地推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办法》主要包含的内容。
《办法》一共22条,内容丰富,涉及到评选表彰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主要对出台《办法》的依据、表彰类型、遵循原则、表彰对象条件和禁止性条件、表彰名额及分布、时间频度、评选表彰程序、表彰对象权利、施行时间等。
《办法》的出台具有严密的科学性。
《办法》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办法》出台前认真总结了以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广泛开展了社会调研,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今后一段时间开展该项工作的前瞻性展望,预判了有关情况,并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经省民族宗教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复讨论研究,形成的初稿又广泛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因此,《办法》具有科学性、可行性。
《办法》的出台、实施的合法性。
《办法》系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制定程序合法,条文内容没有违反上位法和有关禁止性规定。《办法》自 2020年12月27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