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民政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管理,明确本省社会组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西南”“巴蜀”“川渝”“西部”等超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范围字样。
《办法》共26条,主要将分散的与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进行归集、总结和整理,并结合工作实际,对社会组织名称的管理体制、组织形式、命名规则、字号使用、名称申报、命名监管、不规范名称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办法》整体上与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了适合四川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的具体规定,比如,在“管理体制”版块增加了“民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市(州)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下一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下级民政部门及时纠正”条款。
在“名称构成”版块,增加了“全国”“巴蜀”“川渝”等超登记范围限定词,以及“全军”“武警”“八一”“军事”“将军”“将校”等涉军限定词。《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同时还对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规范、名称审核规范、名称数据管理、不适合名称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据悉,《办法》出台,填补了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政策盲区,在提高社会组织名称规范性、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川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