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而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文件,以及民政部下发文件,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作用发挥、覆盖范围等提出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民政厅结合实际,对2017年出台的《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工作规程》),修订后的《工作规程》整体篇幅为8章36条,主要是明确工作原则、细化对象范围和遇困类型、调整救助标准、优化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程序、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完善监督管理和容错机制等。
一、《工作规程》修订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增加实施临时救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工作规程》参照制度改革相关文件,阐述了临时救助定义的表述,并明确了实施临时救助应该遵循的原则,即: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正公开、制度衔接、资源统筹。
明确临时救助基本原则,主要是让各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和理解制度属性、职责任务。
(二)细化临时救助覆盖的对象范围和遇困情形
修订后的《工作规程》,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32号) ,将家庭和个人遇困的五种情形,细化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的三种情形、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的四种情形。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主要覆盖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家庭,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以及不符合前述条件,但教育、医疗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主要覆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细化对象范围和遇困情形,主要是为各地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经办机构更加准确识别遇困程度、遇困类型提供依据。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情形。
(三)调整临时救助金额的具体要求
修订后的《工作规程》将原按低保标准1—6倍区间确定临时救助额度,调整为:支出型临时救助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急难型临时救助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倍;遭遇重大生活困难,人均临时救助金额需要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2倍的,原则上应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增加。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分类或分档确定救助标准。
同时,修订后的《工作规程》对临时救助金发放,要求原则上由县级民政部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以家庭单位单位提出申请、纳入救助范围的,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发放实物的,应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优化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程序
优化申请流程。增加家庭和个人“可以直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请”。明确家庭和个人在非户籍地遭遇急难情况,需要申请临时救助的,可以直接向急难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优化依申请受理流程。明确户籍地和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工作。
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根据申请家庭和个人的遇困程度和类型进行程序分流,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选择一般程序;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选择紧急程序,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初审公示等环节;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对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充完善材料和手续。
进一步增强审核时效。明确对纳入监测的低收入人口,以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困难职工等不单独进行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核实其刚性支出。民主评议根据需要开展,主要是评议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不再规定乡镇(街道)集体评审的具体要求。同时,压减一般程序办结时限、明确紧急程序办结时限;对因复核需要,或有疑问、有异议组织再次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明确中止程序。签署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是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应尽义务,也是民政部门和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开展审核确认、查询个人信息的工作依据。对于申请人拒绝签署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或者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可以中止审核确认程序。
委托审核确认。明确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按程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一定额度内的临时救助,并按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委托审核确认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入户抽查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重点复核统筹开展。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应当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明确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和紧急情况下先行救助的,可以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
明确临时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六)完善监督管理和容错机制
修订后的《工作规程》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明确要求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申请人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二、临时救助申请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