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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准予四川省酒业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4日   【字体:     】  

川民许〔2024〕32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起单位:

你们申请“四川省酒业协会”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四川省酒业协会成立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四川省酒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你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公安机关授权机构刻制印章,到开户银行将验资账户变更为基本账户,并将法人和财务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备案。

四川省酒业协会成立后,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依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要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担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等社会责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社会组织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防范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依照《民法典》规定,社会团体属于社会捐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营利性活动。社会团体一经成立,其资产受法律保护,终止时的剩余资产属社会财产,发起人或其他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社会团体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党建领导,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按要求接受年度检查,以及其他抽查、检查并确保在每一年度期末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金。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民政厅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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