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火化证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火化证是证明遗体火化的重要凭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8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火化证发放和使用工作,加强殡葬服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火化证》样式和编号规则
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启用统一样式的《火化证》(附件1),各地原有火化证一律停止使用,并按程序作报废销毁。民政厅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印刷厂家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各殡葬服务机构使用,不得再收取丧属工本费。
《火化证》包含印刷流水号和火化证明编号,印刷流水号为印刷证书时自动生成,火化证明编号由发证殡葬服务机构负责编印。火化证明编号格式全省统一,实行“一证一号”,不得重复编号。火化证明编号共17位数,前6位数为机构编号(附件2),中间8位数为遗体火化时间编号(以完整的年月日编号),后面3位数为识别号(由各殡葬服务机构按顺序编号)。
二、健全《火化证》申领与发放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火化证》申领管理工作,建立申领登记制度,定期核查各殡葬服务机构领取数、实际发放数、废证数和库存数。未经市级民政部门批准,各殡葬服务机构之间不得擅自借用《火化证》。
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的证件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领取、发放、作废、销毁等流程,实现全程登记,做到可查可溯。要严格落实“管发分离”要求,《火化证》和发证机构印章应分别由专人管理,禁止在空白《火化证》上预先盖章。要严格审核签发程序,签发人员应认真核对逝者信息和相关证件,确保火化证签发内容真实无误。要建立火化证台账,记录证件流向,并及时按规定将火化证存根及相关资料归档,保管期限为50年。《火化证》具有唯一性,原则上不予补办;对于遗失或损毁的,经核查属实后,可由原发证机构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三、加快推进殡葬信息化应用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73号)精神,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准确将逝者信息录入省级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通过系统打印签发《火化证》,实现遗体处理全过程留痕可溯。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督促殡葬服务机构配备计算机、针式打印机、证件读卡器、高拍仪、扫码枪等硬件设备,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要健全遗体火化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实现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所属殡葬服务机构《火化证》管理负监督责任,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异常情况或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各殡葬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殡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建立《火化证》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组织《火化证》管理和签发人员填写“《火化证》终身责任制承诺书”(附件3)。对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转卖、签发虚假内容的《火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新版《火化证》样式
2.全省各殡仪馆火化证编号代码表
3.《火化证》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四川省民政厅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