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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民政厅
  • 成文日期:2023-11-20
  • 发布日期:2023-11-20
  • 文  号:川民发〔2023〕12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火化证管理的通知

市(州)民政局

火化证是证明遗体火化的重要凭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8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火化证发放和使用工作,加强殡葬服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火化证》样式和编号规则

202411日起,全省启用统一样式的《火化证》(附件1),各地原有火化证一律停止使用,并按程序作报废销毁。民政厅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印刷厂家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殡葬服务机构使用,不得再收取丧属工本费。

《火化证》包含印刷流水号和火化证明编号,印刷流水号为印刷证书时自动生成,火化证明编号由发证殡葬服务机构负责编印。火化证明编号格式全省统一实行“一证一号”,不得重复编号。火化证明编号17位数6位数为机构编号(附件2),中间8位数为遗体火化时间编号(以完整的年月日编号),后面3位数为识别号(由各殡葬服务机构按顺序编号

二、健全《火化证》申领与发放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火化证》申领管理工作,建立申领登记制度,定期核查各殡葬服务机构领取数、实际发放数、废证数和库存数。未经市级民政部门批准,各殡葬服务机构之间不得擅自借用《火化证》。

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证件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领取、发放、作废、销毁等流程,实现全程登记,做到可查可溯。严格落实管发分离要求,《火化证》和发证机构印章应分别由专人管理,禁止在空白《火化证》上预先盖章要严格审核签发程序,签发人员应认真核对逝者信息和相关证件,确保火化证签发内容真实无误。要建立火化证台账,记录证件流向,并及时按规定将火化证存根及相关资料归档,保管期限为50年。火化证》具有唯一性,原则上不予补办;对于遗失或损毁的查属实后,可由原发证机构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三、快推进殡葬信息化应用

(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73号)精神,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准确将逝者信息录入省级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通过系统打印签发《火化证》实现遗体处理全过程留痕可溯

(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督促殡葬服务机构配备计算机、针式打印机、证件读卡器、高拍仪、扫码枪等硬件设备,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要健全遗体火化信息数据,并逐步实现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所属殡葬服务机构《火化证》管理负监督责任,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异常情况或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各殡葬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殡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建立《火化证》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组织《火化证》管理和签发人员填写《火化证》终身责任制承诺书(附件3)。对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转卖、签发虚假内容的《火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新版《火化证》样式

      2.全省各殡仪馆火化证编号代码表

      3.《火化证》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四川省民政厅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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