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积极推动民政事业更好发挥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特制定《四川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四川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2021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发展环境
第一节 发展基础
第二节 机遇挑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发展目标
第三章 筑牢多层次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第一节 推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二节 改革优化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节 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
第四节 提高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第五节 发挥慈善事业和福利彩票支持作用
第四章 增强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第一节 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第二节 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节 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
第五节 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
第六节 加强行政区划和界线管理
第五章 提升全方位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第一节 加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
第二节 关爱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
第三节 发展康复辅具产业
第四节 增强殡葬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
第五节 优化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家庭服务
第六节 规范地名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构建全要素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第二节 健全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网络
第三节 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第四节 提高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水平
第七章 服务新时代四川发展战略全局
第一节 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民政服务互联共享
第二节 统筹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
第三节 提升民族地区革命老区民政服务能力
第四节 服务全省安全稳定大局
第八章 保障规划实施
第一节 加强党对民政工作全面领导
第二节 推进民政工作法治化标准化
第三节 促进民政服务数字化信息化
第四节 强化民政事业要素保障
第五节 开展规划实施监测评估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为持续推进“十四五”四川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环境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扎实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的职责,全面完成“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各项任务,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服务保障大局成效显著。坚决扛起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治责任,加强对“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将16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兜底保障,脱贫攻坚“兜底一批”任务圆满完成。7个县实现撤县设市(区),简阳市代管关系完成调整。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两项改革顺利推进,全省乡镇(街道)共减少1509个、减幅达32.7%,村减少1.9万多个、减幅达41.98%,村民小组减少15万多个、减幅达39.8%。社区优化调整4773个、新增457个,基层政权体系和空间结构实现系统性重构。临时救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27万人次,接收慈善捐赠资金9.9亿元、物资5200余万件,有力服务了全省疫情防控大局。
——基本民生保障稳步提升。以县为主体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普遍建立,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挂钩机制更加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低限年均分别增长9.9%和17.5%,惠及450万困难群众。47万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满足率达100%。2.2万余名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持续提升,1万余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纳入保障范围,儿童福利机构床位达到1.3万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全面建立,惠及近150万残疾人。
——基层社会治理扎实有效。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持续深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更加完善,覆盖率分别达94%和80%。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如期完成,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扎实推进、法人治理机制不断完善,建成西部首个省级社会组织孵化园,全省新增社会组织1.5万多个,增幅达50%。慈善力量参与基层治理试点启动实施,慈善事业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公信力持续提升。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达到12万人,其中持证社工2.8万人、增长315.3%;注册志愿者人数达到1402万人,占常住人口比例超过16%。
——基本社会服务持续优化。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老年人高龄津贴、护理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达到1.8万个,各类养老床位数达到50.75万张。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取得突破性进展,市县两级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覆盖率达到50%以上。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开展,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床位达到8400张。绿色惠民殡葬政策全面实施,殡葬领域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殡葬设施和服务明显改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任务全面完成,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不断加强。成功举办三届四川“老博会”。
——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完善。颁布实施《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完成修正《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民政事业健康发展的法治保障得到巩固加强。围绕社会救助、城乡社区治理、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等出台了实施意见、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殡葬、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等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创建设立,民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发布《社会组织登记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规范》等各类省级地方标准12项、区域性地方标准30余项,民政工作标准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
第二节 机遇挑战
“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四川民政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必须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准确研判发展形势,充分把握发展机遇,积极应对问题挑战,不断适应环境变化要求,努力开新局上台阶,为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民政力量。
新形势新机遇。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了新时代民政工作的地位作用、基本职责、根本保障、发展动力和使命任务,为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我国社会发展迈向新阶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成为更高的战略目标。我省全面承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落地实施,实现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全覆盖,特别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提出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的发展定位,我省出台了系列富民惠民安民的政策措施,将有力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省委要求着力健全兜底保障机制、补齐民生发展短板、增强基层服务能力,切实发挥关系民生、牵动民心的兜底作用和基础性作用,为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作出新的贡献。省委省政府对创新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加强统筹谋划,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专门出台决定做出了系统安排。“十四五”时期,我省经济总量将连续迈上5万亿、6万亿两个大台阶,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有望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地方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将持续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红利将更多向民政民生保障领域释放,为民政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支撑条件和外部环境。
新要求新挑战。我国社会需求正发生深刻转变,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共进,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并存,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向实现社会价值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希望通过参与共建共治共享获得更多发展机会、分享更多发展成果。我省人口多、底子薄、不平衡、欠发达的基本省情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人口老龄化、少子化、家庭小型化等问题日趋突出,脱贫攻坚“兜底一批”任务完成后,防止特殊困难群体返贫任务依然长期存在,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民生保障的任务更加艰巨。社会居民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诉求更加多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途径还不够畅通规范,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体系需要不断创新完善。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同时应对“有没有”、“够不够”和“好不好”等多层次复杂问题,而我省财力自我保障能力有限,较大程度依赖中央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支持,民政民生保障资金需求压力不断增大。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后,民政部门职能定位更加聚焦“三基”,民政服务从“特殊群体”到“全民普惠”,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主要职能进一步拓展强化,民政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基础性的特点更加明显,对能力素质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充分发挥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兜底作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在提供和强化基本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大力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对民政事业发展的全面领导,深刻领会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保民政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不断拓展基本民生保障范围,稳步提升基本社会服务水平,将惠民政策精准及时送达群众身边,让服务对象真真切切感知、明明白白受益。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原创性改革、差异化创新、集成式试验,用改革的理念和开放的思维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在基层治理、未成年人保护、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慈善社工、社会组织等领域探索创新,持续完善法规政策、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
坚持系统协同。以全局站位和长远眼光推动民政事业深入融入国省重大发展战略,坚持民政事业城乡统筹、区域协同、整体推进。加强跨业务融合、全系统联动、多部门协同,筑牢防范和化解民政领域重大风险底线,合力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民政事业“583”发展战略取得突破性进展,民生、创新、智慧、法治、文化“5个民政”建设更加广泛深入,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城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现代公益慈善、殡葬服务“8大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民政机构服务能力稳步提升、民政基层力量不断夯实、民政人才队伍不断壮大“3项工程”成效更加显著突出。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全省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取得良好开局。
——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社会救助制度更加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社会福利适度普惠迈出新步伐。
——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有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联动机制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进一步畅通和规范。慈善事业的第三次分配作用更加凸显。行政区划设置与推进县域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进程相适应。
——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更加系统完备,地名、婚姻、殡葬等服务管理更加科学有效,普惠均等和智能精准程度同步提高。
展望2035年,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全面形成,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基本社会服务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章 筑牢多层次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健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稳步提升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水平,实现弱有所扶、难有所帮、困有所助,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更有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一节 推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保持民政领域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坚持应兜尽兜,对脱贫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对象,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坚持应保尽保,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坚持应救尽救,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符合条件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坚持动态管理,对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激发低保对象就业内生动力,对家庭人均收入稳定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期。
保障乡村民政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农村社会救助机制建设,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健全完善农村地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工作,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提高农村婚姻殡葬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加快向农村延伸,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民族地区、特殊类型地区倾斜,推动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统筹规划布局农村养老、育幼、殡葬、社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节 改革优化社会救助制度
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制定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修订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规程。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应急性、过渡性基本生活保障。加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建设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及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做好低收入人口信息采集、监测预警、识别认定和救助帮助工作。精准确定专项救助对象,协同开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加强特殊困难群众关爱帮扶,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
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健全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分档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民政与公安、教育、住建、人社、卫生健康、金融、医疗保障、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共用,依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及财产信息的责任。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完善容错纠错工作机制。
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促进慈善力量、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志愿者参与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市(州)为主、县(市、区)联动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实施救助管理机构能力提升工程。巩固提升站内照料、托养机构监管、街面巡查、寻亲服务、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成果,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回率达到100%。畅通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渠道,突出抓好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工作,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
优化社会救助政务服务。持续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推行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推动社会救助服务纳入“12345”政务服务热线。探索建立“一网通办”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体系,实施“天府救助通”升级改造,推进办理无纸化、档案电子化、数据可视化能力建设。加强社会救助线上线下场景应用建设和推广,推动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第三节 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
加强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福利保障。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省级标准低限基础上,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探索新的补贴形式和内容。逐步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收入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至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推进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相衔接。持续开展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试点,探索建立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体制机制。
提升民政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围绕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康复和基本生活需要,支持新建、改(扩)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改造更新设施设备。持续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探索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发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技术指导作用,推动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福利、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服务对接、资源共享,培育一批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标杆机构。将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提升和巩固家庭照护功能。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康复服务。
第四节 提高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完善特殊困难儿童保障制度。规范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和自然增长机制,持续提高医疗、教育、康复、就业等保障水平,拓展保障范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助医助学工作。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家庭寄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家庭培训和监护评估、监护保护等制度。精准确定困境儿童类型,分类实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稳步提升困境儿童保障标准。建立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现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动员引导企业、公益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完善儿童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登记档案,优化收养登记服务。
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依托市级和部分养育儿童较多、综合条件较好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统筹建设多个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做好长期监护儿童集中养育。加快推进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医疗、教育、康复和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支持不能满足现有养育和服务需求的市、县两级新建或改扩建儿童福利设施,完善设施设备。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家庭式居所,推广家庭养育模式。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创建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与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特教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和儿童生活质量。推动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均达到定点康复机构标准,争取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向社会残疾儿童拓展服务。会同有关部门,保障机构内适合就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全部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不断提升儿童福利工作标准化水平。
第五节 发挥慈善事业和福利彩票支持作用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关键作用,加强慈善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机衔接。发挥枢纽型慈善组织作用,探索建立基层慈善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慈善服务水平和慈善捐赠应急响应能力。全面落实税收优惠等激励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大力发展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引导互联网慈善规范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和企业参与慈善事业。培育发展慈善组织,规范完善慈善主体行为,提高行业公信力。全面落实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公开募捐活动备案、投资活动管理等制度,加强慈善活动监督,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慈善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体制机制。实施四川慈善人才培育计划。大力弘扬慈善文化,优化提升慈善社会环境。
提升福利彩票综合效能。加强福利彩票销售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整合福利彩票信息系统,完善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控和安全管理能力,保障发行销售安全健康运行。推动渠道创新,形成专营兼营优势互补、立体发展的销售格局。深化社会责任建设,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持续提升彩票公信力。优化公益金分配和使用,实施公益金项目绩效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高效。加大彩票公益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的倾斜支持。
第四章 增强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一节 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完善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积极依法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和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合理设置村(居)民小组,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城乡基层群众自治领域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规范基层群众议事协商制度,指导各地建立议事协商事项目录、议事预审制度和议事决策评价制度。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构建多方协同监督体系。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全覆盖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围绕“民主协商”“民主监督”“三治融合”“场景营造”“乡风文明”五个主题开展省、市、县三级试点建设。
健全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健全完善“党建引领+综合服务+综治保障+科技赋能”社区治理新框架,创新稳定投入、权责对等、资源整合、内生动力、人才培养、共建共享“六大机制”,探索城乡社区治理新理念、新机制、新模式、新场景。出台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指导意见,推进城乡社区事项依法准入和动态管理。推动社区治理供需对接,优化社区资源配置,推进社区服务项目化。探索建立社区服务质量认证机制,推进社区服务标准化。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五社”联动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企业和社会组织捐赠等方式设立社区治理发展基金,完善居民投入精神荣誉褒奖嘉许制度,增强社区“造血”功能。推进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构建全周期职业化社区人才体系。实施城乡社区治理“试点示范行动计划”,命名一批基层治理示范街道、基层治理示范社区。
加强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社区呼叫、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的社区召集机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驻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深化乡镇(街道)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城市资源向街道集中、服务重心向街道和社区下沉,依法探索将部分县级行政部门执法权、行政许可审批权等适当下放街道,增强街道整合资源支持社区治理的能力。积极推行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窗式”办理,加强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覆盖。
第二节 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统筹规划城乡社区建设。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根据人口流动与变迁、公共服务需求变化等因素,按照传统城市社区、集镇社区、城乡结合部新型社区、易地扶贫搬迁社区四大类别,建立城乡社区建制规模分类指导标准,构建与城乡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良性互动的新型城乡社区空间布局。
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补短板”达标工程,开展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亲民化改造,实现现有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健全部门协同机制,严格落实新建小区社区服务设施公建配套制度,明确规模、产权和移交等规定。对旧城区和老旧小区集中的社区鼓励通过改建扩建、购置租赁、置换调剂、合作共建等方式保障社区用房。
扩大社区服务有效供给。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活动,推动资源、管理、服务向社区下沉,加快建设现代社区。推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就业等公共服务在社区集成,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集成多种场景的社区综合体。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建设,推动市县普遍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信誉度的社区服务机构。强化政府引导,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城乡社区服务。大力增强农村社区服务能力,推动城市社区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等延伸覆盖,在农村社区集成叠加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服务功能。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社区专职工作者培养工程,推进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相匹配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和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完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等,推动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创业。力争实现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数量不少于18人。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党领导社会组织制度。推动省、市、县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工作领导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力度,落实“四同时三同步”制度,通过单建、联建等方式督促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尽建,实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全覆盖。全面提高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质量,推动标准化规范化示范创建,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依法依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筑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
加大社会组织政策扶持力度。加快社会组织法治建设,推动出台社会组织发展相关政策。健全完善社会组织评价机制,探索在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建立行业评价标准和体系。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在省级层面设立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基金)。发展社会组织协商制度,丰富社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方式,拓展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成长空间。加强对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表彰奖励,按照国家规定,推动将社会组织纳入有关部门表彰奖励范围。
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街道、社区五级联动的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体系,推动除民族地区外80%的市、县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园。加强重点领域社会组织发展,依托骨干支撑产业引导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双千工程”。实施社会组织人才培育工程,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规范社会组织运行管理。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人事、资产、活动、分支机构等内部管理制度,使社会组织成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主动服务国省重大发展战略,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强化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协同治理的原则,明确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能职责,建立完善孵化培育、筹备成立、内部治理、变更及清算注销等社会组织全生命周期综合监管制度。通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变更登记、抽查审计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推动“互联网+社会组织”制度建设,加快全省社会组织信息化平台建设。落实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规定,完善社会组织非营利监管制度,规范涉企收费、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募捐捐赠等行为,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示范创建、研讨论坛等活动,严格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简易处罚程序,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和综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打击整治工作,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
第四节 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
构建基层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推进机制。按照“三年试点引领、两年扩面延伸”和“五个一批”建设思路,建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实施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培养本土社会工作人才。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打造枢纽型、立体型、综合型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平台载体,力争“十四五”末实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全覆盖。推广运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推进社会工作信息化建设。
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工作行业交流、人才培育、机构孵化、理论研究。优先发展以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人员、流动人口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和以养老托幼、社区治理、文体活动、精神慰藉、卫生健康、教育辅导、婚姻家庭、就业援助、矫治帮教等为重点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模化、综合化、品牌化发展。发挥社工站点纽带作用,有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专业化、组织化水平。
提升社会工作人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部门协调机制、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分级培养机制和分类培训体系,设立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教育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万人培养工程,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人才总量和水平,力争“十四五”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达到17万人,平均每个城市社区有2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平均每个农村社区有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民政服务机构、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发设置相应的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使用。支持高等院校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学位学历教育,优化相关领域课程设置。鼓励一线社会工作者通过培训和考试提高专业能力,获得相应职业资格。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机制,综合工作业绩、职业水平等级、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岗位等因素制定社会工作行业薪酬指导标准。推动“社工+志愿者”服务联动发展。
第五节 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
适时修订《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协同推进激励褒扬、保险保障等制度建设,完善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促进志愿服务、慈善和社会工作联动发展。推动乡镇(街道)依托社会工作站建设志愿服务站,推进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全覆盖建设。促进社区居民需求与志愿服务供给有效对接,为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推动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婚姻登记等机构和城乡社区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鼓励开展社会救助、养老助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应急救援等领域志愿服务活动,培育一批志愿服务品牌项目。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协同建立全省统一的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网络对接平台。加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管理,推广实行“星级认定”“时间银行”“绿色账户”等志愿服务促进措施。
第六节 加强行政区划和界线管理
规范行政区划管理。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的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等相关制度,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县级行政区划调整效果评估,提高行政区划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出台实施《四川省设立镇标准》《四川省设立街道标准》,推动制定《四川省县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规范引导城镇型政区行政区划调整。
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空间布局,“一干多支、五区协同”战略定位,审慎研究区域中心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以及乡镇(街道)的行政区划调整。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现有规模、综合承载能力以及所在区域整体发展态势等因素,充分评估拟调整县(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条件、与中心城区联系紧密程度及历史人文背景,审慎推进县(市)改区。优化大中小城市布局,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县改市。支持民族地区、特殊类型地区中发展基础相对较好、符合条件的县改市。稳妥开展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规模结构调整。研究中心城市重要经济功能区行政区划设置。
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依法推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坚持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完成第四轮省(县)界联检、启动开展第五轮省(县)界联检,及时妥善解决联检发现的相关问题。适时组织开展省界界桩更换工作。指导督促市(州)完成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稳妥做好行政区域界线争议排查处置工作,及时处置因行政区域界线认定不一致等引发的界线争议问题,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进一步完善平安边界建设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平安边界创建实施意见、协议的落实。推进界线档案管理信息化,完成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文档档案电子化工作。
第五章 提升全方位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健全基本社会服务体系,有效扩大服务范围,合理拓展服务内容,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强化重点人群权益保障,促进民政基本社会服务标准化、专业化、精准化,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第一节 加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修订《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落实“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加强国家兜底监护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措施。强化委托监护工作,有效避免儿童处于无人照料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及侵害的危险状况。完善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生活保障、助医助学等政策。建立“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机制。
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及时督办、处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统筹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按照“地市受理、区县处置”的总体原则,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热点案件处置群众满意率。探索“一门受理、协同处置”个案帮扶模式,联动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提供政策咨询、救助保护、心理疏导、政策链接等线上线下关爱服务。积极动员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引导社会各届关心关注、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能力建设。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监督、帮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建立监护评估制度,加强危机干预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体系建设。指导村(居)委会等及时报告和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处置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监护服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工作专干,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
第二节 关爱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动态信息管理和档案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精准化管理、个性化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制度措施,督促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确定被委托照护人,指导其签订书面照护协议,签订率达到100%。指导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与留守子女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确保每周联系和交流不少于1次。指导村(居)委会有效履行强制报告、预防干预等职责。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定期走访制度,协调链接资源,帮助解决学习、生活、医疗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打造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项目。
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加强精神关爱和家庭教育支持,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有效发挥农村留守妇女主体作用,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农村留守妇女职业培训、就业支持、权益维护,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力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
常态化提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建立农村老年人关爱网络,充分发挥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作用,健全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巡访制度与帮扶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提高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效能。加强农村为老服务组织建设,推动志愿服务队伍和志愿者与农村老年人开展结对帮扶,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节 发展康复辅具产业
培育壮大康复辅具产业。推进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动全链条产业协同配套,提高制造水平,丰富产品和服务。协调推进成都温江区、攀枝花西区全省康复辅助器具综合产业园“一园两区”建设,加大招商引企,吸引更多国内外知名康复辅助器具企业落户园区,打造优势产业集群,形成康复辅助器具研究、生产、销售、康复服务一体化平台。促进高等院校、辅具企业、科研院所共享合作,推进开展科技创新、检验检测认证,提高康复辅具制造和配置服务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推动省康复辅具技术服务中心改革发展。
拓展辅具产品应用。持续开展社区租赁服务试点,促进康复辅助器具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实施为贫困残疾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公益项目。推动制定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推动扩展工伤保险中的康复辅助器具支付范围,将基本治疗型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群体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第四节 增强殡葬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
提升基本殡葬服务水平。强化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持续实施以减免或补贴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绿色惠民殡葬政策,切实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责。落实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制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标、增项、扩面。推进殡葬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按照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原则,新建、改扩建一批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加强城乡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支持火化设备环保化改造,鼓励殡葬服务资源跨区域共建共享。加强殡葬信息系统建设,推动殡葬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促进殡葬数据互通共享。开展殡葬服务进社区试点,宣传殡葬政策、提供信息咨询、协助文明治丧。
规范殡葬服务管理。稳步推进殡葬改革,依法调整优化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强化殡葬服务机构管理,严格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流程、价格等公开公示制度。制定完善公墓年检制度,加强经营性公墓和城乡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监管。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持续开展殡葬移风易俗宣传,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积极倡导文明、绿色、节俭、生态的丧葬理念。
第五节 优化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家庭服务
提升婚姻登记服务质量。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场地设施建设和人员配备。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流程。推进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婚姻登记智能咨询、网上预约预审,提升婚姻登记数字化水平。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推进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和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不断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
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教育。通过公益创投、政策扶持、经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搭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平台,引入律师、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情感沟通、心理疏导、关系修复、纠纷调解等服务。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婚姻家庭辅导室,开展婚前指导,深化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到2025年覆盖率达到80%。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设立独立的颁证大厅,有条件的可设置室内室外颁证场所,创新颁证仪式,增强婚姻登记的仪式感和庄重感。
稳步推进婚俗改革。鼓励推广传统婚礼、集体婚礼、纪念婚礼等格调高雅、文明节俭的婚礼形式,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和文明向上的婚俗文化。加强婚姻登记场所文化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婚俗文化墙或婚俗文化廊,弘扬社会主义婚姻文明新风。反对高额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喜事新办。
第六节 规范地名管理和服务
推进地名领域标准化建设。适时修订《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制定和完善相应法规。推动建立地名联合管理机制,建立全省地名管理专家库,推动各地编制地名规划,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拓展地名管理服务功能,推广使用具有电子定位和物联网功能的新型地名标志,逐步构建系统完备、标准规范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全省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地名导向和信息服务。
积极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推行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制定地名文化遗产认定评价体系,拟定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建设工作规范和评审指标。有序开展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鼓励各地搭建地名文化活动、产业、宣传三个平台,丰富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
加强区划地名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区划地名工作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建设区划地名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区划地名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划地名信息整合汇聚和开放共享,促进信息资源融合创新,强化区划地名大数据挖掘分析,与相关部门、社会主体实现数据共享,服务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章 构建全要素养老服务体系
大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持续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优化供给结构,提升服务质量,强化综合监管,推动养老事业产业协调发展,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第一节 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做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和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
拓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健全普惠型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按照国家部署,配合有关部门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群体范围,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开展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建立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体系。持续推进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大力发展城市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由市场机制结合政府指导价形成普惠养老服务价格。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转型参与养老服务。完善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联动机制,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探索“时间银行”“互助养老积分制”等模式。
第二节 健全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网络
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提质增效。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发展“物业+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配建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一批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形成居家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推动建立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的长期照护服务模式。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推行“两无偿一优先”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考核。实施老年人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持续推进公共服务适老化改造提升,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服务,鼓励开展社区互助养老。
推动机构养老转型升级。规划建设一批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拓展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落实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加快现有养老床位改造升级,不断提高养老机构长期照护服务能力,推动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以上。着眼便捷、低价、优质,加强嵌入式小型多功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参与运营管理。引导社会力量重点建设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普惠型养老机构,适度建设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辐射周边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和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健全农村养老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乡镇级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发展农村公办养老机构联合体。推动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逐步扩大服务范围。理顺农村养老服务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和乡镇敬老院县级直管。创新发展“慈善+农村养老”“医疗+农村养老”“智慧+农村养老”新模式。鼓励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制定农村养老产业扶持政策,拓展农村养老消费新业态。
大力推进医养结合。推进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建设,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医养结合服务示范中心,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鼓励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推动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介绿色通道。配合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体检、健康管理等服务。
创新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推进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融合工程。实施老年大学建设提升行动,探索养教结合模式。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推动各类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和课程,编写老年教育相关教材。发展“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建设四川老年教育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学分银行”,将寓教于乐与终身学习相结合,提高活力老年人社会参与能力。
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专业教育与实践应用相结合。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编制养老服务领域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育养老类专业社会组织和社工队伍,分级设置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充分发挥各级老年协会作用,培育壮大老年志愿服务队伍,打造老年志愿服务品牌。推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探索研究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从业年限补贴等扶持政策,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
积极发展智慧养老。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和“智慧养老社区”,促进信息技术和智能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开发养老服务、老年志愿者服务APP,推动各地建设统一规范、面向公众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规范养老数据收集和使用标准。
第三节 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推动养老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健康、金融等行业融合发展。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支持引导零售服务、家政物业、餐饮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企业拓展为老服务功能。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和集聚区。
发展老年用品市场。加快完善老年用品标准,建立老年用品产品目录。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培育发展健康产品专业化生产研发基地和产业园区,重点发展生活护理、康复辅助、智能穿戴等适老用品产品。扩大老年用品消费,完善消费促进政策,保障老年群体消费权益,优化提升消费环境。持续举办好养老服务业博览会,鼓励支持市(州)设立老年用品专业市场或展示体验场所。
扩大养老产业区域合作。开展养老服务产业国际合作,落实中日韩积极健康老龄化合作宣言,打造一批合作示范点。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养老服务共建共享、西部省份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川粤湘渝黔陕旅居养老合作,促进成德眉资养老服务同城化发展。探索成立“西部养老服务联盟”协作平台,建立“费随人走”“费随人给”统一标准的异地养老机制,制定区域内产业资本和品牌机构进入当地养老市场指引,境外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协同联动推动养老服务产业项目合作、专业人才交流和旅居养老模式发展。
第四节 提高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水平
促进制度规范。研究制定《四川省养老服务条例》。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体系,推广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和机构信息公开,提高养老服务全过程监管信息化水平。实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衔接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和机构实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开展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建立第三方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建立覆盖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养老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对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
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完善预警、防控、处置、应对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责任,建立协同机制,依法依规惩戒非法集资养老机构。开展常态化非法集资、欺哄诱购等识骗防骗教育宣传,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能力。
第七章 服务新时代四川发展战略全局
推动川渝民政事业深度合作,促进民政服务跨区域互联共享,统筹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加大对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等特殊困难地区基本社会服务保障力度,统筹民政领域发展和安全,助推国省重大发展战略落地实施。
第一节 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民政服务互联共享
健全一体化发展机制。全面深化《川渝民政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健全川渝民政合作工作机制,通过搭建平台、共享信息、撬动资源、协同共进的方式,不断推动川渝民政民生保障政策衔接,基本社会服务互联共享,促进川渝民政事业一体化发展。持续深化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和各专项小组联动作用,健全毗邻地区合作机制,鼓励非毗邻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加强民政政策准入、工作标准等方面协同,推进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联动,开展监督检查、行业监管等方面协作,逐步形成基本统一的政策支持和项目实施体系。
深化民政领域合作。推动更多民政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川渝通办”和“跨省通办”,实现民政政务服务事项异地同标准受理办理,提升政务服务便捷度和群众获得感。推进川渝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加强示范试点合作,鼓励设施跨区域共建,逐步实现养老服务领域政策衔接、监管协同、标准共制共享、资质互通互认。建立困难和重度残疾人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川渝残疾人“两项补贴”网上申请跨省通办。完善跨区域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区域户籍人口社会救助,做好跨区域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深化殡葬服务共享,推动遗体接运、火化、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协同办理,促进殡葬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儿童工作“标准联调、对象联审、困难联帮”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帮扶力度,共同提高儿童关爱服务水平。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创新交流合作,在毗邻区域互结对子、共建共享,做好流动人口的民主权利保障,增进基层社会认同。引导社会组织合作发展,支持联合举办论坛、科研、展览、推介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交流合作。深化慈善和社会工作协同发展,共同打造巴蜀慈善品牌,联合培养社会工作人才、共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共同争取行政区划政策支持,定期开展四川省与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促进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
第二节 统筹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
统筹推动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走深走实,合理配置资源要素,优化生产力布局,完善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健全基层治理体系,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促进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县域内片区划分指导工作,综合考虑地理特征、发展水平、历史人文、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分片区,确定一批中心镇(村),明确片区功能定位,以片区为单元编制乡村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公共资源精准投放、高效利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明晰、各具特色的县域统筹发展布局。强化政策集成、突出示范引领,确定一批试点县,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改革经验,持续放大改革综合效应。建立健全监测评估体系,确定一批镇村直联观测点,持续跟踪评估进展成效,及时研究解决难点问题。切实发挥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的职责作用。
第三节 提升民族地区革命老区民政服务能力
全面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国家支持我省涉藏州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持“三区三州”、革命老区发展有关政策和项目,提升藏区、彝区、革命老区和乡村振兴对口联系地区民政服务能力。积极配合浙江省对口帮扶我省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木里县,积极协调慈善捐助和社会组织支持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项目实施。优化蹲点调研工作机制,更多深入藏区彝区、革命老区开展调研,全面掌握和帮助解决民政工作突出问题,加强调研成果转化。加大帮扶支持力度,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干部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创新方式、加大倾斜支持。积极动员全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接需求、发挥优势,广泛开展慈善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持续实施“索玛花开”项目,为凉山州贫困家庭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实施“彝路相伴”三年行动计划和“牵手伴行”行动计划,在易地扶贫搬迁大型集中安置点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开展需求评估、资源链接、社会救助、老幼关爱、社区营造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培育社区社会工作人才,促进搬迁群众积极融入社区。
第四节 服务全省安全稳定大局
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民政事业各领域、全过程,坚守“三个必须”原则,构建民政大安全格局,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四川建设。着力构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区动员、社会力量“五社”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体系、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提升民政系统应急处突能力,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有效发挥民政联系动员群众、兜牢基本民生、调动社会参与的重大作用。全力做好民政领域疫情防控,持续加强机构内老年人、儿童、特困人员等健康监测,改善民政服务机构、城乡社区防控设施和条件,不断巩固民政领域疫情防控成果。全面抓实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工作。倡导文明祭祀、绿色祭祀,禁止殡葬服务机构内祭祀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和应急演练,全面消除民政领域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章 保障规划实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事业的全面领导,推进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和“智慧民政”建设,加大民政事业资金投入力度和人才队伍建设,构建民政事业发展保障体系,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第一节 加强党对民政工作全面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民政事业发展全方面、全过程,为全省民政事业“十四五”规划实施提供坚强组织保证、领导保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积极探索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向而行、同频共振的方法路径,确保党建工作和民政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互促共进。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体推进健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为“十四五”民政事业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和政治生态。
第二节 推进民政工作法治化标准化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志愿服务、殡葬管理等民政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备案审查,及时向社会公开。健全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严把合法性审查关口,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合法合规。完善民政行政执法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组织实施执法案卷评查和重大案件监督,推动民政执法精细化发展。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接受司法监督,坚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谋划好实施好“八五”普法规划,分类别、分对象高效开展民政法治宣传教育。健全民政标准体系,推进社会关注、民生急需的标准制定,注重推广应用,加强宣贯解读,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节 促进民政服务数字化信息化
坚持“一盘棋”布局、“一张网”建设、“一体化”发展,整合民政政务服务事项,有效对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一卡通”平台,推动民政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稳步提高民政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统筹推进“智慧民政”建设,构建以行政区划代码、社会组织和村(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为基础,以自然人、法人为核心的民政大数据资源中心,建设数据分析平台、综合支撑平台、统一业务经办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民政管理和服务数字化全覆盖,提升业务拓展能力、大数据分析能力、决策支持能力。推进民政档案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建设。落实网络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四节 强化民政事业要素保障
保持民政事业财政支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与宏观政策、社会政策相衔接。优化调整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民政事业发展的额度和比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加快建设一批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综合运用税费减免、资金引导、金融支持、培育孵化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民政事业。开展专业化职业化培训,推进职业技能水平认定,举办职业技能大赛,加强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节 开展规划实施监测评估
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结合民政事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年度监测和动态评估,在规划期中和期末按法定程序进行定期评估。本规划确定的发展指标以及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要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进度要求,确保如期完成。探索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开展规划实施效果抽样调查,把调查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民政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要求和发展形势变化,导致规划实施的环境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确需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时,由民政厅协商省发展改革委制定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