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提高救助保障水平,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38次会议研究同意,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4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33元/月。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同步提高,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62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93元/月。较上年增幅分别达8.8%、11.04%。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3年7月起执行,本次提标,将惠及全州城乡困难群众17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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