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民政厅(本级)职能简介。
1.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2.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并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6.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全省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
7.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8.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9.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10.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全省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11.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14.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民政厅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16.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厅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四川省行政区划图。
(二)民政厅(本级)2021年重点工作。
2021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全省民政系统要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对民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抓好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以来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2021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安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深刻把握民政工作的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和协同性,深入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落实新时代四川民政事业发展“573”总体思路,开展“改革创新年”活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奋力谱写四川民政事业发展新篇章,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二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三是加快构建养老服务新格局;四是加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体系建设;五是推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六是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七是扎实做好区划地名和界线管理工作;八是全面提升残疾人福利保障能力水平;九是不断提升社会事务管理水平;十是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二、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民政厅(本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民政厅(本级)2021年收支总预算6113.76万元,比2020年收支预算总数减少1640.89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无自有资金安排支出、部分项目已实施完成和压缩一般性支出。
(一)收入预算情况
民政厅(本级)2021年收入预算6113.76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088.41万元,占17.8%;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103.35万元,占67.1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922万元,占15.08%。
(二)支出预算情况
民政厅(本级)2021年支出预算6113.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24.51万元,占47.83%;项目支出3189.25万元,占52.17%。
三、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民政厅(本级)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6110.6万元,比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减少563.17万元,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已实施完成和压缩一般性支出。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103.35万元、本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922万元,上年结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20.85万元,上年结转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764.4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20.85万元、教育支出22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73.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93.9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15.07万元、其他支出1686.4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民政厅(本级)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103.35万元,比2020年预算数减少13.24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省级部门一般性支出压减政策。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教育支出221万元,占5.3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73.3万元,占82.21%;卫生健康支出193.98万元,占4.73%;住房保障支出315.07万元,占7.68%。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2021年预算数为221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自身干部培训和举办的业务培训,促进民政人才队伍建设。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21年预算数为1802.47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的运转支出,保障厅机关在职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基本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21年预算数为757.69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印刷婚姻登记证件、委托业务开展、专项工作开展的公务用车、差旅费、会议费和纪检专项工作经费等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2021年预算数为177万元,主要用于: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专题地图的编制印刷。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2021年预算数为247.31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的运转支出,保障本单位工作顺利开展。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21年预算数为185.08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支出、公用经费、离休困难补助及630建国初期退休人员困难补助。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1年预算数为183.75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2021年预算数为20万元,主要用于:遗属补助。
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0年预算数为150.37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支出。
1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21年预算数为43.61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1年预算数为191.96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在职人员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20年预算数为123.11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在职人员住房购置补助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民政厅(本级)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921.3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049.2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87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民政厅(本级)2021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1年省级年初单位预算暂不编列因公出国(境)经费,执行中确需安排出国(境)任务和计划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省政府批准后安排经费。
(一)公务接待费较2020年预算下降40%。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相关规定和按规定对公务接待费进行压减。
2021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接待上级部门调研、检查及兄弟省市工作交流及其他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工作餐、交通费。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2020年预算下降100%。主要原因是按职能职责划分,民政厅(本级)2021年车辆运行维护预算指标62万元(同2020年一致)安排到机关服务中心,未在民政厅(本级)安排。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10辆,其中:轿车5辆,越野车1辆,小型客车3辆,大型客车1辆。
2021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
2021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民政厅(本级)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92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922万元,比2020年预算数减少371万元,主要原因是“福康工程”(中央资金)、社会组织抽查、换届和离任审计经费2021年未安排。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民政厅(本级)2021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1年,民政厅(本级)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872.1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85.77万元,下降8.95%。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相关规定和压减一般性支出。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民政厅(本级)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633.25万元,主要用于采购投影仪、LED显示屏、其他货物、审计服务、其他服务、修缮工程、其他工程。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底,民政厅(本级)共有车辆10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定向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其他车辆1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21年单位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的前提和基础,2021年民政厅(本级)100万元以上项目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完成、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成本、时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政府性基金收入: 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3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4.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反映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反映民政管理事务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反映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