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通知公告-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分(支)行,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现将《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
2023年1月9日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及应急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和自主轮换相结合的方式。
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实行计划轮换,由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四川省分行)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边购边销等方式进行。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上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菜籽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完成轮换。
原粮、散装菜籽油达到规定年限的应进行轮换,确需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需经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批准,同一批储备粮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市场竞争性安排的省级储备粮,储存到期前一年不安排轮换。
第六条 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轻度不宜存的粮食结合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轮换。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企业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企业轮换的,需经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拟定次年轮换计划,会同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在每年12月底前下达分品种、分企业轮换计划。
第九条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可对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除直接收购外,其余购销应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确因政府宏观调控、粮食质量安全等因素需采取邀标、定向及其他方式交易的,须经省粮食和储备局批准。
轮换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
第十一条 入库的省级储备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入库的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二级及以上,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入库的省级储备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标准粉及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以上标准为省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储备粮入库。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以上标准的,须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每月5日前上报省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属单位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级储备粮轮换完成进度。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宏观调控需要,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经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批准,延长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由省粮食和储备局或省粮食和储备局委托的机构进行,省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按一定比例进行抽验。质量验收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委托省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等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情况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数量、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入库前,需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委托的机构进行空仓(罐)容验收。未进行空仓(罐)容验收的,其储存的粮油不能作为省级储备。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省级储备粮入库时要逐车秤量,入库完毕后要逐仓(罐)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申请入库验收。销售出库时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七条 数量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的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用图表标明测量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在验收中要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抽样,用图表标明抽样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检验后要及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承储企业。
入库验收具体办法和出入库质量必检项目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和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二十条 计划安排的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根据省下达的轮换计划计补,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市场竞争性安排的省级储备粮,在储存期间轮换所产生的轮换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结合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提前轮换的,其费用补贴按轮换费用标准按年限相应减少。
第二十二条 原粮、散装菜籽油的轮换费用在下达轮换计划后预拨80%,入库验收合格后清算拨付20%。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费用原则上每半年拨付一次。
第二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检验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纳入省粮食和储备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严肃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分别或联合责令整改、通报、约谈或取消其储备计划。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实行省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省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省级储备粮的;
(四)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
(六)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七)轮入的省级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更换省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或储存仓间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重度不宜存、霉变的;
(十)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修订本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川粮函〔202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