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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通知公告-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执法督查处   发布时间:2022-09-02 17:31 【字号:

各市(州)粮食和储备局,川粮集团,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通知》(发改粮食〔2022517号),切实加强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日常执法检查,规范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根据《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制定了《四川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川粮集团、四川粮油批发中心定期巡查台账及报告首次报送时间为20221011日前,应反映2022年前3个季度日常巡查工作开展情况。2022年第4季度定期巡查台账及报告报送时间为20221226日前。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粮食和储备局执法督查处。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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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日常执法检查,规范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根据《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粮食收储企业是指储存政策性粮食的粮食企业(辖区内中储粮集团公司直属企业除外),以及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的粮食收购企业。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全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对粮食收储企业的定期巡查,组织对定期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跨市(州)案件的查处,对各地各单位定期巡查工作、重点企业国家粮食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市(州)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定期巡查工作实施,对本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开展定期巡查,核查定期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本辖区内除省属、市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外的粮食收储企业进行定期巡查,核查定期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粮油批发中心对下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进行定期巡查。

部分政策性粮油库存数量较大、纳入定期巡查范围企业较多的县(市、区)定期巡查工作可由当地市(州)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统筹组织实施。

定期巡查工作按季度开展,每季度巡查应实现对辖区内及所属粮食收储企业全覆盖。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多、储备任务重的粮食收储企业可增加巡查频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根据年度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重点、阶段性主要任务,并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每季度巡查内容和检查要求。粮食购销定期巡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地方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规模落实情况,库存粮食账实、账账相符情况,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粮食质量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等。检查存储库点粮温记录情况,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和储存保管情况;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

(二)最低收购价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启动和停止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空仓验收制度情况等;粮食收购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水杂增扣量等政策情况,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验收制度执行、粮权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超标稻谷收购处置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出入库粮食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测执行情况;超标稻谷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执行情况;超标稻谷有无违规进入政策性库存、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收购处置超标稻谷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备以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处置流向,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情况

(四)市场化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情况;及时支付售粮款,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等情况。

(五)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政策性粮食交易合同签订、履行、纠纷处置情况;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是否存在阻碍出库、乱加价、推迟出库等问题;限定用途粮食按规定使用情况。

(六)社会粮食流通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经营台账建立及粮食基本数据报送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仓储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情况。

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结合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粮食购销定期巡查计划,并报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粮油批发中心根据储备管理和经营实际,制定年度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方案,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年度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重点、阶段性主要任务,制定年度粮食购销定期巡查抽查工作计划。

对储存政策性粮食的收储企业进行首轮巡查时,应通过丈量等方式,逐仓逐货位核查粮食数量,并拍照记录货位形态;如两次巡查间该货位未发生购销业务,且货位形态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后续巡查可不再进行丈量,但需比对前期影像资料。对储存政策性粮食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后续巡查除比对影像资料外,还应随机抽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货位(仓间)通过丈量等方式核查库存数量情况。

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查看质量档案记录等情况;通过感官判定等方式,检查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状况,对外观质量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进行扦样检验。

政策执行方面,首次巡查时,粮食和储备部门应通过查阅财务账、统计账、保管账,以及核对其他经营管理记录等方式,对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形成记录。后续巡查时,可只核查两次巡查之间业务变动情况。

粮食购销定期巡查检查方法按照国家、省库存检查有关规定执行。省粮食和储备局每季度随机对各地各单位定期巡查工作、重点企业国家粮食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应书面反馈被查企业,督促指导粮食收储企业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巡查期间应对上一季度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及时立案查办;发现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粮油批发中心逐次分企业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定期巡查工作台账(附后)形成书面季度巡查报告,并季度巡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纳入对市(州)党委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考核。对巡查工作组织得力,成效明显的,通报表扬并在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对巡查工作开展不力的,书面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并在考核中给予适当扣分。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政策性粮食检查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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