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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粮函〔2016〕1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中粮(成都)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中纺粮油(四川)有限公司,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2001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连续组织开展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对依法加强粮食库存监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粮食流通形势和管理体制机制的发展变化,加之近几年粮食库存屡创历史新高,多地高仓满储,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现行库存检查方式也需改进,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更好地发挥粮食库存检查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和《关于对河南等五省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16〕49号)精神,现就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
(一)提高对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重要性的认识。2001年国务院首次组织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以来,逐渐形成了每年组织全国性粮食库存检查的惯例。通过每年的例行检查,摸清了特定时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促进了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的提高,夯实了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但近年来,粮食生产连年丰收,国内粮食库存屡创新高,多元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流通形势更加复杂,个别地区、企业和环节突发问题增加,现有检查方式方法手段单一,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不强,不同程度存在检查不细不深不实的现象,迫切需要对现行粮食库存检查方式进行改进,逐步建立起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相结合,更加灵活有效的粮食库存检查方式。全国性检查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报请国务院统一组织实施。非全国性检查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当年粮食流通形势和管理工作需要,选取部分省份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其余省份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和在地原则,由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灵活有效的多种措施自行组织检查,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检查方案和结果。各地在自行组织粮食库存检查时,可以采取随机选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办法,并依据信访、举报等线索,进行突击检查,加强粮食库存日常监管。改进检查方式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力度和效果,是适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形势的需要,更好发挥库存检查的规范、教育和威慑作用。各地要切实提高对改进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立足创新,主动作为,因地制宜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和监管工作,严防借改进检查方式放松库存检查,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二)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基本原则、具体做法
1.基本原则
——坚持在地原则,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强化粮食企业主体责任,实现企业自查全覆盖。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将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纳入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管范围,下移检查重心,切实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管责任。完善国家委托地方粮食部门在地检查中央储备粮机制,加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堵塞监管漏洞,清除监管"死角",形成监管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实施监管。高度聚焦本辖区纳入监管范围的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查找企业在储备粮管理、政策执行、储粮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提高检查的针对性。
——坚持依法依规,促进检查规范科学。严格按照粮食库存管理法律规章和制度开展检查,进一步改进检查工作程序和方法,切实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追踪、事后有报告、查处有依据、整改见实效,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2.具体做法
——突出库存检查重点。根据本地区粮食库存性质、储粮形态、库点布局、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等情况,围绕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重点任务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突出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等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突出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粮食质量安全、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检查,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加强库存检查的针对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灵活运用多种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有机结合,实行部门分工检查与联合编组检查、在地检查和交叉检查等方式相互补充,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推进库存检查全面深入,始终保持打击粮食库存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在坚持发挥粮食行业检查人员作用的同时,有条件的省份可采取购买劳务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社会稽查机构力量协助开展检查,依托其专业优势发现问题线索,进一步提高检查效能。充分运用"技防"手段,加快信息化技术在粮食库存检查中的应用。除国家有关部门特殊要求外,各地开展库存检查的范围、时机、内容、频次、方式,结合辖区实际自行确定,力争创新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加强库存检查队伍建设。继续加强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人员精干、专业精深、结构合理、能打硬仗的粮食库存检查队伍。对进入专业人才库的人员加强动态管理,强化工作培训,端正检查理念,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充实业务知识,提升检查技能,不断增强检查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水平。从2016年开始,在重点省份按照"国家指导、省级组建、共同使用"的原则建立起一支专业精干、经验丰富的应急检查队伍,"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战时"由国家粮食局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调度使用,以适应新形势下监督检查工作需要。
(三)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有关要求
1.将粮食库存检查实施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从2016年开始,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要求,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省(区、市)考核范围。上级部门单位要对下级部门单位库存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切实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国家有关部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适时对各地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积极做好库存检查的组织协调。各地要根据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建立跨部门分工协作或内设机构联合实施的库存检查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牵头部门,确保检查形成合力,要特别注重发挥粮食、财政、农发行、中储粮等专门监督检查队伍以及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的作用。
3.严格落实粮食库存检查责任。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检查,由组织检查的机构承担检查主体责任,具体检查人员要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对监管措施不到位、检查工作走过场导致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处理,以及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4.加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全过程。督促企业建立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制度。建立检查发现问题登统和审核制度,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工作底稿,及时审核汇总,提出整改意见。加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采取约谈提醒、案件通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移送处理等多种惩戒手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警示作用,增强库存检查工作的威慑力。加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跟踪,开展整改"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落地,防止整改落实环节应付了事。从2016年开始,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检查部门不仅要专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还要在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对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检查。无论粮食库存检查方式如何调整,各地区、各单位都要对企业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租仓储存、代储、简易仓囤等非正规仓房储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空白、查必彻底,做到"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出了事要问责。要严格落实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全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在地监管和行业指导责任,政策执行主体也要尽到相应管理责任,决不能因为监管不到位发生严重霉粮、坏粮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6.切实做好检查工作经费保障。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要按照国粮检〔2015〕202号文件规定,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政策性粮食监管费用优先用于粮食库存检查,不得因为检查经费不到位影响检查工作,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具体被查企业。委托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的必要经费,由国家粮食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7.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再监督。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信箱和及时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投诉意见受理工作。通过媒体适时向社会发布检查工作信息,加大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为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切实做好2016年粮食库存重点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1、检查范围。对四川省境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省级储备粮、市州储备粮和县级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2、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执行201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库点,要将新收购粮食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仓储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5)储备粮储存资格及粮食收购资格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检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储存资格。检查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检查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6)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打白条"、"转圈粮"、"以陈顶新"、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7)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检查2015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2015年度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3、检查方法。粮食库存实物、账务、质量、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检查方法和相关检查结果汇总表格,按照国粮检〔2016〕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以及省内增加表格以本通知为准。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以2016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具体检查方式如下:
1、委托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
(1)委托检查事项。按照"一事一委托"原则,由国家粮食局委托省级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对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在地检查,受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再委托。
(2)委托检查职责。受托单位的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粮食,调阅企业经营管理的资料和账目、凭证;了解粮食收购、销售、轮换调运及动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中如实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逐级审核上报。被查单位对检查发现问题拒绝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记录在案,并按检查认定的结果在检查报告中反映。
在本次库存检查工作中,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央储备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库存,以及中储粮分支机构检查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时,同等行使以上职责权利。
2、省内实行混合交叉普查。由省粮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交叉互查、本地回避"的方式,组织市(州)级交叉普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检查组,检查中储粮系统和中粮、中纺等央企直接管理的粮食库存。中储粮分支机构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检查组,检查地方粮食企业直接管理的粮食库存。市(州)、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粮食企业,既要接受检查组的检查,又要抽调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交叉检查。
(三)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
(1)细化方案。3月底前,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4月10日前,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细化本地工作方案,并报省粮食局备案。
(2)动员培训。有条件的市(州),可以组织集中培训。没有条件的市(州),也要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自学。粮食部门和企业的业务人员,不但要熟悉本职业务,更要熟练掌握粮食库存检查方法,尤其是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
(3)企业自查。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行政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4)分解登统。4月5日前,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将分解登统表一,报送到省粮食局。4月10日前,省粮食局将合并后的分解登统表二下达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5)其他准备。被查企业要准备好有关文件、账务资料、自查表格和自查报告,以及皮尺、测距仪、扦样器等检查工具,并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
2、全面交叉普查阶段。4月30日前,由省粮食局和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州)、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参与,完成省内混合交叉普查。粮食质量检查扦样安排另行通知。
3、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阶段。做好迎接国家有关部门抽查的相关准备工作,在省级交叉普查基础上,国家将适时派出联合工作组,选择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4、汇总上报阶段。按照谁牵头检查、谁负责汇总的原则,5月20日前,对中储粮系统和中粮、中纺等央企直接管理粮食库存的检查结果,由省粮食局牵头汇总;对地方粮食企业直接管理粮食库存的检查结果,由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牵头汇总。汇总完成后,分别编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直接报送国家粮食局。总结报告要重点披露检查发现的问题。
(四)检查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措施"落地"。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职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中央粮食企业所属库点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要将依法检查理念贯穿检查全过程,认真梳理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检查依据,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
2、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工作,结合当地粮情提前对行政区内可能存在的管理问题预研预判,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对策。检查中要重点核查库存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对重大问题要立案进行深入调查。
3、突出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针对当前粮食库存总量大,特别是政策性粮食库存居高不下,收储库点多元化、安全储粮形势严峻等新情况,要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对存储政策性粮食的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要进行延伸检查,严防出现用商品粮抵顶政策性粮食问题。粮权属我省但储存于省外的政策性粮食库存,由省粮食局向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并出具委托检查函,请求协助检查。
4、狠抓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中进行详细反映,注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国家粮食局将按照问题性质和责任划分分别责成有关央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整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点问题逐级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整改落实。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检查部门在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同时,还要在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扎实开展库存检查,堵塞管理漏洞,理顺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对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体制机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建议。
5、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粮食库存检查安全防护工作,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工作责任,加强安全教育,排查安全隐患。所有参检人员要严格遵照相关技术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查库工作安全,坚决杜绝事故发生。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6、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检查工作汇总上报。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省粮食局和中储粮成都分公司报送的检查工作总结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报告及附表电子文本通过国家粮食局纵向网系统传送。
7、库存检查文件资料下载。各地各单位在填表前务必仔细阅读填表说明,不得遗漏。实物、账务、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等检查方法,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川粮发〔2012〕2号)规定的方法执行。粮食库存检查方法、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电子版(见附件),只发电子版,不印发纸质材料。
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检查方法
5.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方法
6.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方法
7.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
8.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粮食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