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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财政厅
印发《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现将《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1日
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社会责任储备是指规模以上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加工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所建立的粮食库存,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保供和防范风险中发挥稳定市场缓冲作用。
(二)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中央驻川企业、省属企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
(三)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企业,平时作为企业经营周转库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时应当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四)社会责任储备品种包含稻谷、小麦及其成品粮,油菜籽、大豆及其食用植物油等。
二、社会责任储备规模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及财政部门按照规模适当的原则,负责核定本级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和品种。
(二)社会责任储备按照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日常库存量进行核定,企业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日常库存量不低于月均销售量的10%,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日常库存量不足的,应保持相应的原粮和油料库存。企业承担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等政策性粮油不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核定范围。
(三)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数量和品种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若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需提前重新进行核定。
(四)对于同时生产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等多个品种的企业,按生产量最大的品种核定社会责任储备。
(五)粮食加工企业按照核定规模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除政府批准动用外,社会责任储备日常库存数量不少于核定规模数量。
三、社会责任储备管理
(一)社会责任储备的质量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粮食加工企业要严把出入库质量安全关,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社会责任储备。
(二)社会责任储备原则上无轮换架空期,粮食加工企业按照等量替换的原则,对社会责任储备进行自主轮换。
(三)粮食加工企业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负主体责任,做到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保证账实相符。严禁虚报、瞒报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品种。
(四)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社会责任储备的储存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五)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社会责任储备建立情况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社会责任储备动用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宏观调控需要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情况,依法动用社会责任储备。
动用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紧急情况下,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需应急供应,经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企业动用其社会责任储备供应市场。
(三)按照“谁动用、谁补偿”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用社会责任储备,政府应当给予企业合理补偿。承储企业申请动用其社会责任储备,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四)恢复正常状态后,企业要及时恢复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规模。
五、分步建立
按照动态调整、渐进到位的原则,用3年时间在全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2021年,各市(州)选择1-2家规模以上重点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省属粮食加工企业均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到2023年,全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均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六、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加快推动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建立完善相关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建好、管好、用好社会责任储备,确保在应急动用时,能“调得动、供得上”。
(二)各地对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可综合采取费用补贴、项目扶持、安排储备任务、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措施,鼓励推动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三)各地要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约束制度,确保社会责任储备储存到位。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社会责任储备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重点检查储备数量、质量等情况,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督促企业落实相应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