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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新颁布的《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已于2021年4月15日施行。新颁布的《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四川《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两部条例施行为提升我省粮食安全保障水平、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实现粮食流通现代治理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标志我省粮食安全保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理新阶段。为确保两部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两部条例的重大意义
国家《条例》在系统总结实践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粮食流通管理中成熟的政策制度法治化,是落实中央确定的加快完善粮食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成果,对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具有重要意义。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农民利益、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更好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更好规范市场秩序、保障高品质粮食供给。
四川《条例》是我省粮食流通领域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围绕四川省情实际,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作为粮食生产大省,突出严格耕地保护、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等重点,体现对粮食主产区及生产者的支持;作为流通大省,突出完善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加强政策性粮食监管和粮食流通执法能力建设等重点,体现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监管的力度;作为消费大省,突出产业财税支持、应急保障、质量监管、超标粮食处置等重点,体现对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的保障。《条例》制定出台是适应粮食安全保障新要求、粮食流通形势新变化、粮食消费新需求的迫切需要。
二、全面准确理解,深入把握新规定新要求
国家《条例》修订顺应时代发展新要求,针对粮食流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作出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一是认真落实粮食收购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许可,实行收购备案。但取消许可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相反监管的责任更加重大,要切实转变监管观念,改进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粮食收购活动日常监管,要认真指导企业履行备案职责和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监管。二是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条例》明确了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等方面的义务规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特别增加了粮食经营者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违法责任。这是《条例》修订的重点、亮点。三是加强粮食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检验等制度规范,特别是明确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为严把粮食入口安全关提供了法律依据。四是突出节粮减损。《条例》对粮食储存、运输等环节节粮减损作出特别规范,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技术,大力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五是严格依法监管。《条例》完善了粮食安全责任体制机制,强化了粮食流通监管部门职权,丰富了行政强制、信用约束、风险监测等监管手段,严格了行政监管部门、粮食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对粮食流通依法监管提出了新要求。
四川《条例》根据我省实际,从保障粮食安全内在逻辑出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规范粮食、财政等部门职责,法条条款涵盖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粮食安全保障的全链条、各环节。一是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其考核相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省、市(州)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建立粮食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粮食产业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支持,粮食烘干、初加工用电、用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用气优惠政策;支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名特优粮油品牌,发展优质稻米、油料等产业。二是明确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同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粮食流通领域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三是强化闲置荒芜耕地监管。《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并在法律责任中设置了相应罚则。四是确立大储备制度。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原则,确定了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商业库存和自主储粮的大储备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制度,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同时提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仓储设施自主储粮。五是加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风险防控。《条例》规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明确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政府储备粮食经营管理活动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是倡导爱粮节粮。《条例》大力提倡爱惜粮食、节约粮食,就减少粮食损耗、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对地方政府、粮食生者、粮食经营者、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公民个人、新闻媒体作出了推广节粮减损新技术新装备、改善粮食储存条件、开展粮食安全和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等规定。七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违法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了必须履行粮食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对禁止性行为作了相应处罚。新增了对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措施。
三、营造浓厚氛围,扎实开展学习宣传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两部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研究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形成“上下协同,市县联动”的浓厚氛围。要丰富宣传形式,利用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报刊杂志等媒体,形式多样地推送《条例》内容,做好线上线下联动宣传。要加强学习培训,通过专题讲座、专门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对各类经营主体、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等不同对象开展针对性培训,增强对《条例》的认知,清楚权利义务、职责权限。特别是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开展对粮食流通监管人员的全员培训,把两部条例的精神讲清楚,把主要制度内容讲清楚,尤其要把《条例》赋予新的监管职权、职责和责任讲清楚,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要注重宣传效果,结合夏粮收购、秋粮收购、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技活动周、食品安全宣传周、世界粮食日和粮食安全宣传周等活动,推动《条例》宣传进社区进乡镇进校园,扩大受众面,增强宣传实效,让全社会共同关注粮食安全。做到《条例》主要规定社会关注、民众知晓、粮食生产经营者熟悉、粮食行政管理人员全面掌握,使《条例》广为传知、深入人心,为《条例》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搞好贯彻实施
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两部条例作为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要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工作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两部条例规定了一系列需要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细化标准、落实责任的规范内容,急需加快制定完善的配套制度规范。要全面梳理需要制定规范的事项,系统处理新旧衔接和过渡问题;全面清理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及文件冲突的制度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及时做好废改立,保持与《条例》衔接统一;要落实政策制度,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落实两部条例明确的扶持政策;要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要注重统筹推进,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与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强化学习宣传效果。同时,要为宣传贯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切实保障各项宣传贯彻工作落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门户网站设立了“条例宣传”专栏,请各地将学习宣传贯彻动态、经验做法及时上报。两部条例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宣传提纲
2.《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宣传标语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4月22日
附件1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宣传提纲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9章71条,分别是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质量监管、产业发展、应急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立法宗旨
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
食用植物油、油料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粮食安全保障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
1.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
2.主要目标: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对粮食的需求。
四、政府履行主要职责
各级政府承担保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
1.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2.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3.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防止耕地“非粮化”;
4.加强粮食种质资源保护,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5.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确保储备动用高效;
6.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7.落实财税金融支持政策,促进粮食产业发展;
8.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控,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9.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确保粮食应急供应。
五、助农增收主要措施
1.生产支持: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
2.规模经营:扶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
3.保险制度:健全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确保粮食生产主体利益;
4.利益联结:支持企业与农户等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
5.产后服务: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专业产后服务。
六、生产经营者履行必要义务
1.生产种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社会责任储备: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3.政策性粮食: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质量安全:对生产和经营的粮食质量负责,建立粮食质量追溯管理和召回制度;
5.应急任务:相关经营主体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调度,承担应急任务;
6.保持库存:保持必要库存量,履行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
七、政策保障相关规定
1.储备管理:完善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
2.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设备,保障执法经费,充实基层粮食执法力量;
3.资金支持: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4.损失补偿: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粮食救济: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村(居)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
八、产业发展支持举措
1.产业规划: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产业支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名特优粮油品牌,发展优质稻米、油料等产业;
3.设施建设:支持粮食仓储、批发市场、物流加工园区、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
4.用电用气政策:粮食烘干、初加工用电、用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5.科技创新:鼓励粮食安全科技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提高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科技水平。
九、违法追责新增六类行为
1.未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致使粮食播种面积未达到当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
2.未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的;
3.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
4.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相关规定的;
5.未经同意擅自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6.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附件2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宣传标语
1.热烈祝贺《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颁布实施
2.热烈祝贺《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3.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全面开创四川粮食流通工作新局面
4.切实贯彻执行《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不断提高四川粮食安全保障水平
5.严格执行《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学好用好《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严格履职尽责
7.学好用好《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提升四川粮食流通工作管理水平
8.认真贯彻《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大力推进四川乡村振兴
9.以贯彻实施《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为契机 深入推进四川粮食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0.贯彻《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11.推进粮食产业发展 扛稳粮食安全重任
12.落实粮政管理职责 提高粮食治理能力
13.增强储备应急能力 守牢粮食安全底线
14.健全应急保供体系 确保粮食有效供给
15.加强粮食监督检查 规范粮食经营行为
16.诚实守信 依法经营
17.一粥一饭 当思来之不易
18.民以食为天 食以粮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