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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法规监审- 四川省省级粮食简易建筑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粮食简易建筑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1-09 10:53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粮食简易建筑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仓库(含油罐,下同)维修、改造,以及改善粮食仓库储藏条件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规划先行、引导为主、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规划先行。省、市(州)和县应根据实际制定粮食仓库维修改造(含改扩建)专项规划,并依据规划确定具体申报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省和各地规划要求,有全面、完整、科学的计划方案,方案设计科学合理、切合实际,资金使用计划明细完善。

(二)引导为主。专项资金只作为省对各地粮食仓库维修改造的适当补助,维修改造项目投入的主体是地方财政和粮食仓储企业等,主要依靠地方财政配套和企业自筹等渠道筹集资金解决。

(三)突出重点。根据全省粮油储备和仓储现状,重点支持承担政策性粮油储备较为集中、区域布局合理且对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发挥有效作用的粮食仓储企业,对承担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项目予以倾斜。

(四)科学规范。实施项目库科学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推行绩效评价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有效。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为改进仓容能力和改善粮食储藏条件,所进行的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加固、升级改造、设备购置、功能完善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内容;其他承担了国家政策性粮油收储任务的民营粮食企业,经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批准后,也可获得专项资金支持。每年度的重点支持范围按下发的"项目指南"确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支出:

(一)粮食仓库、油罐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

(二)粮食仓库所需的储运机械、烘干、通风、检测设备和省级储备粮油安全监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必要设备设施的购置。

(三)粮食仓库中所需的临时性简易货棚、货场、围墙、晒场、消防水池等简易建筑设施建设。

(四)粮食仓库专用铁路线、库区内道路等升级建设。

(五)按照政府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企业改建搬迁或扩建仓库的,对改扩建部分予以支持。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七) 经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批准的粮食仓储其他方面的建设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以上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弥补办公经费不足等与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
(一)专项补助。指对项目的部分支出,给予一定数额的定向财政补助。主要用于预期实施或尚未完成,以自筹资金和市、县地方财政配套为主的项目。

(二)以奖代补。指对按规定完成并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一次性的奖励补助。主要用于已实施完成(完成竣工验收时间距申报截止日不超过一年)且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

(三)贷款贴息。指对项目投资中向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对省级、市级和产粮(油)大县的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40%;对民族地区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投资总额的80%;其余地区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投资总额 的60%。专项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市、县地方财政投入资金比较大的项目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比例高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依法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真实的固定资产、具体的实施项目和进度条件等;

(四)项目符合我省粮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五)申报县(市、区)上年度没有享受过省级粮食简易建筑费专项资金支持;

(六)申报县(市、区)三年内没有出现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 申报项目所需资料

(一)《四川省省级粮食简易建筑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情况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签章的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

(四)企业储备粮承储的相关资质证明;

(五)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对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和内容需要进行详细说明;

(六)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金融机构贷款拨付到企业账户上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清单及转账凭证等。

(七)申请以奖代补项目,应提供项目开工、完工或预计完工时间,截至申报日项目完成投资额度情况和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有关资料。

(八)地方财政配套和企业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一)每年度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有关政策导向和下一年度全省粮食仓库维修计划等实际情况,确定下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并于5月底前提前将下一年度"项目指南"印发各地和省属有关企业。

(二)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粮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结合下一年度本地仓库维修计划,选择确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仓库维修改造项目,提前认真组织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

(三)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制《项目申报表》,以及按规定准备完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当地财政、粮食部门审核。

(四)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各县(市、 区)财政、粮食部门要认真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可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财政、粮食部门审核通过后须在《项目申报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并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联合上报。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申报。

(五)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粮食部门和省属企业必须于每年度8月底前将审核确定的下一年度申报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并附规定的《项目申报表》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至省财政厅、省粮食局,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全省粮油发展规划和粮食仓储库存形势,共同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并据此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初选入围项目。

第十三条 对初选入围的项目,省财政厅、省 粮食局组织设计、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集中项目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到项目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按照确定的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根据专家评审打分结果,并结合项目投资等实际情况,提出资金支持项目、补助金额以及具体资金使用内容等建议,报批审定。

第七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相关规定,结合下一年度的预控指标,将经审定通过并细化的具体项目( 单位、金额),于 11月10日前提前通知各地,并在次年预算批复后立即将资金拨付到位;对未下达预控指标的项目,原则上在次年经初选、评审、报批等程序后于6月30日前将资金拨付各地。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对以"专项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项目按实施计划需跨年度完成,使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以"以奖代补"方式扶持的项目,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具项目验收合格证明后,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财 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按项目申报和有关规定落实地方配套和企业自筹资金,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如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必须按规定逐级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单 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资金报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规范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标准。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并负责检查核实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出具审计报告。项目所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粮食、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反馈;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将不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建立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制度,对各地财政投入、项目单位投入、项目实施管理水平、资金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进行项目筛选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启动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方案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对在绩效考评和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的,违规项目所在同级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简易建筑费专项资金,并收回专项资金;发现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申报承诺的地方财政和企业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取消违规项目所在同级单位以后一年的粮油精深加工、粮食产业园区、仓罐维修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一个月后起执行,原《四川省省级粮食简易建筑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省级粮食简易建筑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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