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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安全仓储-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全仓储处   发布时间:2020-12-01 17:14 【字号: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等事故的教训,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四川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2012号)要求,决定在行业内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现就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建立清单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及时彻底消除隐患,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排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对机关事业单位粮油仓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物资储备库点等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摸排重点摸排出租闲置废弃和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不论企业的规模大小、具体位置,全部排查见底,确保情况摸清、底数查清。重点排查整治以下情况:是否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将闲置的资产租赁给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在存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是否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二)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根据排查情况,建立清单台账,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问责,对在此次排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小化工,要及时报送当地安监部门,从严从快果断处置。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粮油仓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物资储备库点以及闲置废弃和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坚决实行两断三清;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及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多措并举推动整治工作落实。综合运用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等工作方式,定期研判和清理排查,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长期实效。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排查整治全覆盖。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012月中旬)。结合实际,制定印发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广泛宣传动员,确保工作扎实开展。

(二)排查整治(202012月中旬至20214月)。各地要对辖区内各粮油仓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物资储备库点以及闲置废弃和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全面排查见底;对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分类建立清单台账提出处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销号。

(三)巩固提升(20215月至20217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管理方法和措施。并于202175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包括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附件1至附件3)报送省局安办,如本地区未排查出非法违法小化工,也简要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将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排险除患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一并部署落实,深入开展,务求实效。

(二)有序有力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按照时间安排,把握时间节点,对辖区内非法违法小化工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狠抓工作落实。

(三)加强协同配合。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应加强与属地安监、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对难以明确是否属于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要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附件:局函-293-关于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附件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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