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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等事故的教训,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四川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20〕12号)要求,决定在行业内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现就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建立清单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及时彻底消除隐患,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排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对机关事业单位、粮油仓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物资储备库点等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摸排,重点摸排出租、闲置废弃和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不论企业的规模大小、具体位置,全部排查见底,确保情况摸清、底数查清。重点排查整治以下情况:是否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将闲置的资产租赁给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在存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是否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二)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根据排查情况,建立清单台账,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问责,对在此次排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小化工”,要及时报送当地安监部门,从严从快果断处置。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粮油仓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物资储备库点以及闲置废弃和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坚决实行“两断三清”;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及“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多措并举推动整治工作落实。综合运用“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等工作方式,定期研判和清理排查,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长期实效。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排查整治全覆盖。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0年12月中旬)。结合实际,制定印发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广泛宣传动员,确保工作扎实开展。
(二)排查整治(2020年12月中旬至2021年4月)。各地要对辖区内各粮油仓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物资储备库点以及闲置废弃和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全面排查见底;对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分类建立清单台账提出处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销号。
(三)巩固提升(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管理方法和措施。并于2021年7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包括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附件1至附件3)报送省局安办,如本地区未排查出非法违法“小化工”,也简要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将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排险除患”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一并部署落实,深入开展,务求实效。
(二)有序有力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按照时间安排,把握时间节点,对辖区内非法违法“小化工”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狠抓工作落实。
(三)加强协同配合。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应加强与属地安监、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对难以明确是否属于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要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