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年07月30日 15时29分 来源:
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罪犯会见工作管理规定
(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狱罪犯会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罪 犯基本权利,展示监狱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司发通〔2004〕31号《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川狱狱〔2011〕50号《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通讯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罪犯会见是指监狱内服刑的罪犯与前来探望、帮教的亲属、监护人及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人员、其他人员会面的活动。来监狱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的会见,按社会帮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罪犯会见由监狱狱政科统一管理,实行集中带押会见。床旁会见、非会见时间的会见按现行办法执行,原则上取消病犯的首次会见,只存在正常会见和病危会见两种情形。
第二章 会 见
第一节 会见人员范围
第四条 会见人员范围是指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可以接受会见和帮教的人员范围。
第五条 按照《监狱法》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经监狱批准,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罪犯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监护人指根据《民法》规定的对未成年或精神病罪犯具有监护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
第六条 对涉黑、涉恶、涉毒、涉爆和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第七条 受委托的律师、或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会见。
第二节 会见办理
第十条 罪犯会见是经狱政管理部门按要求审核,并填写《罪犯会见通知单》,监区民警应凭《会见通知单》办理罪犯的会见登记及检查,并将罪犯带押到会见中心会见。
第十一条 病危病犯会见(特殊情况除外)应由病犯提出申请报监区审核,监区审核后再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
第十二条 会见人是罪犯亲属或监护人的需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与罪犯关系时,应持有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与罪犯关系的证明文件),到监狱狱政部门按规定办理《会见通知单》,凡证件不齐的不予安排会见。
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监狱办理会见。
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76号令)执行。
第十三条 会见人员进入监管医疗中心前,需在物品寄存区寄存个人物品,接受安检后进入侯见大厅等候会见;对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会见中心民警应耐心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监区接到罪犯会见通知后,及时将罪犯带押到会见中心会见,押解罪犯会见的警力安排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会见期间,监区应安排一名监区领导或管教干事及带押民警负责本监区罪犯会见的实时监听、监视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的帮教活动,针对个体帮教的可以安排在会见中心进行;针对群体帮教的由教育刑罚执行科选择合适地点,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教育刑罚执行科负责管理、监视、记录,罪犯所在监区应安排民警协助。
第十七条 律师或委托人需要会见罪犯的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委托书、律师证、单位介绍信)经狱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会见。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社会政治事件影响以及监狱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监狱可暂停办理罪犯会见,并做好告知、解释工作。
第三节 会见管理
第十九条 会见人员进入会见中心,必须接受安全检查,遵守监狱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会见人员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装有不明液体的容器等危险违禁物品进入会见中心;手机、照相机、摄录器材等物品,会见前自行存储在储物柜中,不得带入侯见大厅。
第二十一条 会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会见:
(一)持无效证件或本人与所持证件不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批)的;
(三)精神和行为明显异常的;
(四)患严重传染病的;
(五)与罪犯案情有关联有碍罪犯改造的;
(六)携带危险品或其它可能危害监狱安全物品的;
(七)其它不利于罪犯改造的。
第二十二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会见(经监狱批准的特殊情形除外):
(一)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
(二)禁闭期间的;
(三)集训期间的;
(四)受警告、记过处分三个月内、禁闭处分六个月以内的;
(五)在会见时夹带、藏匿违禁品,被查证后六个月以内的;
(六)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和有碍于改造的。
第二十三条 罪犯或会见人员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见中心民警可以中止会见:
(一)扰乱会见秩序的;
(二)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三)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录像等摄录设备的;
(四)交谈代理以外事项的;
(五)大声喧哗或举止不文明的;
(六)不服从会见中心民警管理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
罪犯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应按照罪犯考核奖罚规定进行处罚。会见人员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6个月内暂停会见;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疾病确需在会见时接收药品的,应由罪犯提前向监区管理民警书面申请,报监狱民警医生审核、分管医务工作的医院领导批准。接收的药品应有社会医院执业医师的处方和(正规药店的)正式发票,药品应有使用说明书,经监狱民警医生检查后交由监区管理民警保管并监督服(使)用。
第二十六条 罪犯与会见人需要在会见时转交信件、物品的,应当提前向监区申请,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会见人所送给罪犯的现金仅限人民币并一次不超过1000元。负责收款的民警应当立即清点、登记入帐,并开具三联单,一联交会见人,一联交罪犯,一联存查。
第二十八条 涉毒罪犯会见时,除会见款外,其它任何物品都不得接受。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罪犯会见;严禁民警私准私带罪犯会见;严禁擅自延长会见时间和改变会见地点。病犯原服刑监狱告知我狱禁止会见的,病区要及时通知监狱狱政部门,不予办理会见手续。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狱政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