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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 川狱发〔2021〕76号
  • 发布机构: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 公文种类: 其他
  • 索引号: 00828241X/2023-00003
  • 成文日期: 2021-07-06
  • 发布日期: 2023-05-16
  • 有效性: 有效

《四川监狱警务督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锻造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狱警务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规定》(司法通〔202111号)《四川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规定》(川司法发〔202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务督察,是指监狱警务督察机构及其警务督察人员采取现场督察和视频督察等方式,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规范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警务督察应当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警,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警务督察工作是推动其它职能工作的重要补充,不影响、不代替其它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实施警务督察应经同级警务督察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监狱及其人民警察(含警务辅助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省监狱管理局、监狱分别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作为本级议事协调机构,受本级党委领导。

第七条局警务督察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局长任主任,分管警务督察工作的局领导任副主任,其他局领导任委员。

局警务督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处,承担局警务督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监狱警务督察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监狱长任主任,分管警务督察工作的监狱领导任副主任,其他监狱领导任委员。

监狱警务督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科,承担监狱警务督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警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司法行政工作经历和较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

(三)熟悉监狱业务和警务管理工作,具备电子政务应用和音像编辑等基本技能;

(四)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警务督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有关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督察活动。

第三章 职责范围及权限

第十一条 局警务督察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绝对领导情况进行督察;

(二)领导全省监狱警务督察工作;

(三)制定全省监狱警务督察工作制度;

(四)制定全省监狱警务督察工作方案,部署全省统一的专项警务督察任务;

(五)检查全省监狱重要警务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六)检查全省监狱执行法律法规以及监狱内部管理要求的实施情况;

(七)检查全省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组织保障和警务保障等情况;

(八)完成行政首长和上级警务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监狱警务督察委员会在上级警务督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开展本监狱警务督察工作。

第十三条 局警务督察处负责本级警务督察工作并指导监督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监狱警务督察科负责本监狱警务督察工作。

警务督察处(科)向本单位行政首长和警务督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警务督察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训词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

(二)重要警务活动部署、措施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监狱安全戒备和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四)监狱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管理要求的实施情况;

(五)警务工作机构执行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的情况;

(六)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监狱及其人民警察规范文明执法执勤情况;

(八)人民警察遵守警容风纪和警务用品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九)监狱警务保障情况;

(十)警务工作机构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警务督察机构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警务督察机构和警务督察人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督察取证权:警务督察人员可以依法通过录音、摄影、录像、调取视频监控等方式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要求被督察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视频监控信息和情况说明;查阅或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督察处置权:视督察发现问题情形,督察人员可采取批评教育、现场纠正、暂扣或收缴物品、带离现场、暂停执行职务等处置方式。

(三)督察建议权:向被督察单位提出加强管理和改进工作的督察建议。

(四)责令整改权: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单位提出督察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发现被督察单位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提示执行或责令执行。

(五)指令督察权:上级警务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必要时,可以直接派员进行督察。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应当及时书面上报督察情况。

(六)模拟设置警情权:根据实施督察任务的需要,经警务督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督察小组可以模拟设置警情,实地了解督察对象工作的真实情况;督察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所设警情。

第四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警务督察机构采取现场督察与视频督察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开展警务督察工作。

第十八条 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组成督察小组,督察小组不得少于2人,可采取明察和暗访两种方法开展工作。执行明察任务时,应当着警服,佩戴督察证件和督察标志;执行暗访任务时,可以着便装,现场处置督察发现的问题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第十九条警务督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立项:提出督察事项,制定督察方案,明确督察任务、督察对象、督察人员、督察方式和督察时间等,依程序逐级报领导审批;

(二)实施:组织开展督察工作,做好督察记录;

(三)处理: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五章 处置、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条警务督察人员在督察过程中,对违反有关纪律规定和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现场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适用批评教育及现场纠正:

1.不按规定或本单位要求规范着装的;

2.警容不整、举止不端的;

3.执法不文明、不规范的 ;

4.未按规定佩戴警用装备的;

5.执行法律、法规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违反规定转移现场执法权的;

7.违反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规定的;

8.违反现场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的;

9.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暂扣或收缴物品:

1.禁止进入监管区的违禁物品;

2.违反管理规定的工具、管制用品;

3.违反规定使用的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4.其他需要暂扣或收缴的物品。

警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暂扣或收缴相关物品,应当分别填写现场处置记录和统一印制的凭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带离现场:

1.拒绝、妨碍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的;

2.酒后上岗的;

3.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需要带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下发警务督察整改通知书:

1.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和问题的;

2.拒不执行督察整改意见,或同类问题屡禁不止的;

3.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发现被督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警务督察机构按规定将有关问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二)拒绝警务督察人员依法进行督察的;

(三)故意设置障碍,涉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辱骂侮辱、打击报复警务督察人员的;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发现被督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暂停其执行职务,由警务督察机构按规定将有关问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以及违规发布、传播监狱工作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四)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的;

(五)为罪犯传递、提供违禁品的;

(六)索取、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关系人的财物,以及接受罪犯亲属、关系人吃请的;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违规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计分考核等执法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九)执行公务时擅自离岗或饮酒的;

(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

(十一)其他有必要立即采取暂停执行职务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全省监狱及其人民警察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督察决定、命令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督察单位和个人对警务督察机构作出的督察决定或提出的督察建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督察机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上级警务督察机构发现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可以提出重新处理建议。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要求下级警务督察机构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察单位和个人对警务督察机构作出的督察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警务督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提出申诉,上级警务督察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案情复杂的或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日。

复核、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上级督察机构核实认为原督察决定确属不当或错误的,作出督察决定的机构应当于5日内变更或撤销原督察决定。

第六章 工作机制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全省监狱实行省局、片区、监狱三级警务督察机制。

省局主要开展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领导警务督察片区和监狱开展警务督察工作;警务督察片区在省局授权下主要以异地用警的方式开展交叉督察;监狱常态化开展警务督察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全省监狱实行快速核查机制。

警务督察机构对初步掌握的问题(线索),快速向被督察单位发出含有特定要求的核查指令;被督察单位核查后,限时向发出核查指令的警务督察机构报告核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全省监狱建立督察预警机制。

采取书面通报或视频推演等方法综合研判形势,进行风险提示;采取跟踪督察、回访督察或下发警务督察整改通知书等方法督促整改;通过移送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全省监狱健全信息报送机制。

监狱警务督察委员会应向局警务督察委员会报送以下信息:

(一)年度警务督察工作计划、总结;

(二)警务督察工作通报;

(三)其他警务督察信息。

警务督察片区的相关信息由指定的监狱警务督察委员会上报。

第三十条 各单位按照同级保障的原则,保证警务督察工作经费及交通需求,配备通讯、摄录器材、视频监控及视频编辑设备和必要的测试设备等。

警务督察人员配备督察专用单警装备。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将内部管理所依据的有关文件送同级警务督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警务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绩效考核由各单位督察部门自查,分管领导提出考评意见后,党委直接考核;评先推优向警务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倾斜,名额单列。

第三十三条警务督察人员的执勤津贴按照一类岗位人民警察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警务督察委员会应将警务督察人员培训纳入本级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切实抓好督察队伍的人才培养,在符合部、厅对重要岗位轮岗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保持警务督察队伍相对稳定。

第三十五条警务督察证件、标志由局警务督察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发。

第七章 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警务督察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坚决防止督察特权思想,自觉接受被督察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警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依法履职,客观公正,程序规范;

(二)服从命令,保守秘密,警容严整。

第三十八条警务督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在督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监狱警务督察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局警务督察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局警务督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监狱系统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川狱发〔20114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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