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明确项目验收职责程序,用好管好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我们修订了《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川经信规〔2022〕5号),形成了《四川省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先后通过了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核等程序,并经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以经济和信息化厅名义印发,自2024年9月16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由原六章二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六章二十二条,共有12处修改,其中:5处为文字表述修改,7处为内容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有:
1.对办法适用范围进行修订。第二条中,为加强切块到市(州)资金的监管,将原文适用范围从“直接补助的事前项目和事中项目”修订为“省级直接安排和再分配安排的事前和事中项目”。
2.对项目验收审批权限进行了修订。根据《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第三条中,项目验收组织工作由“按管理权限分级具体实施,直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的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资金安排处(室)具体实施验收工作,非直报项目由市(州)或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属地化原则具体实施验收工作”修订为“省级直接安排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可委托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验收实施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委托验收项目数量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复核。再分配安排项目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厅内部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抽查检查”。
3.对验收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第九条中,一是结合项目监管工作中不再要求签订“监管协议书”的实际,将原文“监管协议”相关表述内容删除。二是为厘清环保、安全、消防、节能等工作职责,结合第八条“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建设内容和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情况”相关规定,删除“是否对照项目申报书(监管协议书)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环保、安全、消防、节能等领域的单项竣工验收”的表述,相关内容调整到第十四条中,明确验收通过后企业须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环保、安全、消防、节能等单项验收内容,同时将验收结论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对验收结论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结合部分因重大政策规划调整、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特别是项目单位已破产、注销的情形下,项目主体无法提请验收,主管单位不能正常履行确认程序的实际,第十四条中,将原文中四种验收结论修改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类,删除“项目终止”类结论。增加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具体情形,如: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项目超过实施期2年(含);以总投资为分配核定标的的项目减少额超过20%(含);以固定资产投资、软件投资等为分配核定标的的项目减少额超过30%(含);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等情况,项目验收不予通过。二是依据第三条明确的项目验收审批权限,在第十五条中,明确“省级直接安排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出具验收结论,再分配安排项目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验收结论。”
5.对验收备案事项进行了修订。第十五条中,依据第三条明确的“省级直接安排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再分配安排项目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验收实施”的职能分工,删除原文中验收实施单位向经信厅报送初步验收结论、经资金安排处(室)确认备案后出具验收结论的表述,由各级经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进行结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