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9〕7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做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结合《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和《四川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汇报衔接,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和完成时限,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
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于2020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我省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年底前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省大数据中心牵头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平台功能,促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于2020年年底前建成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二期),省市场监管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失信行为施行联合惩戒,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各地各部门(单位)对新兴产业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
三、制定年度监管计划任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梳理本部门(单位)本领域年度监管计划任务,于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监管计划任务,明确监管计划名称、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层级、监管类型、协同部门和监管依据等内容,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管计划任务,由相关主责部门牵头梳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汇总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监管计划任务,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形成全省下一年度监管计划任务。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全省监管计划任务,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加强和规范本地监管执法,维护本地区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梳理论证本部门(单位)本领域涉企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形成本部门(单位)本领域年度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司法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审核论证后报省政府批准,形成全省下一年度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司法厅牵头于2020年年底前建成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实现与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统一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
五、建立协同监管工作格局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监管,打破条块分割,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监管环节,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于2020年年底前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持续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2020年年底前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民政厅牵头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升行业自治水平。省大数据中心加快推进“12345”政务服务热线资源整合,推动政务服务“好差评”线上线下评价数据汇聚,畅通企业群众监督渠道,鼓励引导企业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