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100号)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我委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委各相关业务处(室)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结合我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我委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通过我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有随机抽查事项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及相应监管领域市场主体情况,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并根据市场主体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建立我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我委门户网站公布,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含人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执法类别、发证时间、证件编号等内容。
第八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本业务领域不少于2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根据情况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九条 进行随机抽查时,应当严格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从相应抽查事项范围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重新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可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等多种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抽查整个过程进行记录。
检查过程需要提取检查对象的资料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要求市场主体负责人员签字或盖章。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对每一个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记录表应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三条 在抽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形成抽查工作报告。抽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抽查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实施综合检查的,应当自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抽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情况,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按要求及时录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基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结果。
第十五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并按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结合监管领域实际,按照“双随机”要求,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第十七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积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等及时公开监管信息,按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2016年应当达到我委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应当实现全面覆盖。
第十九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但检查结果也应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对检查中知悉的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依法保密。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