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1
信息来源:生产性服务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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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日,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管理办法》(川经信规〔2023〕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和路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型制造,在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明确“实施服务业赋能融合计划,培育服务型制造”。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制造+服务”深度融合和双轮驱动,助力优势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施意见》(川经信服务〔2021〕138号)制定《办法》。

二、服务型制造示范的内涵

《办法》所称的服务型制造是以市场价值需求为导向,以数字技术应用为支撑,聚焦服务增值,通过创新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跨越传统产业边界,打造高附加值产品服务组合。

三、服务型制造示范的模式

在深入分析我省服务型制造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办法》明确服务型制造示范评选主要面向工业设计服务、个性化定制、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检验检测分析认证、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工业文化赋能、工业电子商务、生产性金融服务等模式开展。同时,鼓励企业探索、创新其他服务型制造新模式。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申报内容、工作程序、培育支持、动态管理、附则等7个部分,共23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服务型制造的内涵及我省主要发展的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确定了示范评选的原则,对省级、市级层面工作分工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申报条件共3条,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平台的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共性条件要求申报主体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依法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示范企业要求为制造企业,近2年的服务性收入占经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及以上。示范平台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要求累计为制造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企业数在20家及以上,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

第三章申报内容共1条,对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需提交资料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工作程序共2条,明确申报过程为:企业自愿申报后,由市(州)审核推荐,经信厅组织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发布。

第五章培育支持共5条,对纳入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平台,列入重点名单,在市场推广、融资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给予积极帮扶。

第六部章动态管理共3条,明确了服务型制造示范评估周期以及取消服务型制造示范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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