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99166855/2024-0000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 成文日期: 2024-08-19
  • 发布日期: 2024-09-06
  • 文  号: 川经信规〔2024〕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四川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指引(试行)》的通知

川经信规〔2024〕4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

《四川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指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请你们务必从严把关,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8月19日

四川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环保、绿色低碳、集约集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19〕78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家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本指引仅对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化工园区的化工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许可证办理等行政许可从其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严格安全准入,强化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坚持绿色低碳。严格遵守国家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严格环境准入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强化环境保护,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绿色低碳发展。

(三)坚持集约集聚。统筹化工生产建设项目进区入园,推动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科学发展,积极引导化工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四)坚持高质量发展。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建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严禁新建、扩建限制类项目,严禁建设淘汰类项目。

第四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不含下游深加工的固废、废气、废液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空气分离制氧项目除外)。

(二)化工行业中,以爆炸性化学品、剧(高)毒化学品、液化烃类易燃易爆化学品为主要原料的项目。

(三)化工行业中,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项目。

第五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化工生产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行业生产建设项目。

(二)本指引所称化工行业,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以下行业:

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中,仅限于: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22煤制合成气生产,2523煤制液体燃料生产。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仅限于: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2肥料制造,263农药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5合成材料制造,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仅限于:291橡胶制品业。

(三)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是指其他行业为保证生产线功能完整、平稳运行而就近配套建设且不可或缺的化工项目,其主体装置与配套装置存在物料供应关系,运输方式为管道运输。

(四)下游深加工,是指对原材料进行深加工和改性处理,并将原材料转化为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产品的过程。

(五)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是指按照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对化工园区进行评分,70-85分(不含85分)为一般安全风险等级(C级),85分及以上为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

第六条  国家在川重大布局(含国防科技工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后实施。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指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指引自2024年10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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