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创服函〔2023〕314号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经信创服〔2018〕13号)、《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2〕415号)要求,经自愿申报、市(州)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实、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44家单位认定为2022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21年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检查工作中需进行整改的13家单位,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取消“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现予以通告,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一、同意授予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等44家单位“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1),有效期为2023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17日。
二、取消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等13家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2)“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三、示范平台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数字化转型,不断提升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增加数字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产品供给,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好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要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天府益企”“中小企业服务月”等服务活动,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服务跟踪平台(https://baosong.miit.gov.cn/fuwu)每月服务情况报送工作。
四、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平台的业务指导,总结宣传推广服务中小企业的典型做法,不断提升为企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包括活动开展、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督促存在问题的平台进行整改。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取消其示范平台称号。
附件:1.2022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2.取消“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称号单位名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