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纠纷事项的解决方案。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二)投诉人义务
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情况,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组织行政调解;
(四)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五)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调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调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调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处理期限
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可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依法处理;也可将投诉材料交由相关行政部门办理,负责办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函告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终结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六)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七)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八)投诉人对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出的解决方案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协调、处理工作不予配合的;
(九)投诉人对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出的解决方案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协调、处理工作不予配合的;
(十)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愿达成协议的;
(十一)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但纠纷相对方在受理、办理投诉纠纷期间已明确拒绝由中心调解的,或者不属于《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诉处理终结后,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五、结案登记
投诉案件办结,应对协调处理的纠纷进行结案登记、归档,纠纷材料、相关工作日志和处理结果要详实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