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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政策依据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二、需提交的资料 (一)资产评估备案表原件一式四份(可于省国资委“产权管理”栏目“资料下载”处下载); (二)资产评估报告原件一套(含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评估明细表、评估说明及其电子文档); (三)相关审计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三、接件审查主要内容 (一)评估备案表填写是否规范,符合要求 (二)评估备案表数据与报告书数据是否一致; (三)评估报告提交时间是否有效:需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 (四)评估项目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齐全; (五)评估报告是否完整、齐全,格式符合规定; (六)是否有电子版报告; (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八)评估报告要件是否齐全: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承诺函、资产评估人员及评估机构承诺函、业务约定合同等; (九)签章是否齐全(资产评估机构盖章、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盖章并签名等); (十)附有有关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资产评估机构)。 四、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国资监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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