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为贯彻国务院国资委、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规范省属监管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我委近日印发《四川省属监管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作为《四川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川国资委[2019]191号)的配套制度,在充分借鉴吸收了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录入和审核、使用和反馈、职责和要求、异议处理、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规定。
《办法》指出,省国资委和省属监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省属监管企业(包括各级子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理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应将其信息纳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真实准确、依规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办法》明确,省国资委和省属监管企业按照“谁处理、谁负责”要求,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强调省国资委和省属监管企业在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将查询拟任人员禁入限制情况作为前置程序。
《办法》提出,省国资委和省属监管企业有关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录入或审查,应查未查、故意隐匿、伪造,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的出台,从制度上进一步推动了禁入限制处理的有效落实,可以初步实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在省属监管企业范围内“一企受限、企企受限”,有效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的震慑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