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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与借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要求,切实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和借款行为风险管控,省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与借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编制情况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近年来,省属企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融资担保和借款行为,风险基本可控,但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在提供借款时出现借款无法收回的损失风险。为强化业务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保证国有资金安全,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起草过程

在我委2014年出台的《关于规范省属监管企业委托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省属监管企业担保行为的指导意见》基础上,省国资委充分学习借鉴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经多次专题研究,形成《指导意见》。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5个部分,包含18个方面意见。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分级管理、企业主体”“量力而行、风险可控”“依法合规、规范运作三条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要求企业统一管理制度、规范审核标准和审批流程、加强预算管理、实行动态监测。

第三部分严格规范业务范围和规模。明确严控集团内融资担保与借款范围严控超股比融资担保、严控集团外提供借款,并要求企业科学设定融资担保规模。

第四部分防范化解业务风险。要求企业严格防范融资担保代偿风险、合理设置借款担保措施、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有效防范并购中的担保风险。

第五部分加强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强化年度审计审核、完善动态监测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四、《指导意见》主要特点

《指导意见》将原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提供借款的管理规定进行了统一,并突出“清晰”“严格”“健全”“明确”四方面特点。

一是管控范围更清晰明确管控范围包括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融资担保和借款行为,包括隐性担保。但不包括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金融子企业在批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对外借款、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因自身对外融资需要向提供担保服务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

二是管控要求更严格第一,严控集团内融资担保与借款范围,原则上不得向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子企业、金融子企业、无直接股权关系子企业之间提供担保和借款。第二,严控超股比融资担保,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第三,严控集团外借款,严禁开展名为贸易、投资实为对外提供借款资金的业务。第四,限制融资担保规模,集团合并层面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

三是管控方式更健全从加强集团统一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强化预算管理、实行动态监测、防范化解业务风险、加强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四是责任主体更明确明确企业是责任主体、对企业进行授权放权,允许其对所有借款行为和除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外的其他融资担保行为进行自主决策,并明确由集团董事会进行风险把关。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与借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要求,切实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和借款行为风险管控,省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与借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编制情况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近年来,省属企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融资担保和借款行为,风险基本可控,但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在提供借款时出现借款无法收回的损失风险。为强化业务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保证国有资金安全,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起草过程

在我委2014年出台的《关于规范省属监管企业委托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省属监管企业担保行为的指导意见》基础上,省国资委充分学习借鉴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经多次专题研究,形成《指导意见》。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5个部分,包含18个方面意见。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分级管理、企业主体”“量力而行、风险可控”“依法合规、规范运作三条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要求企业统一管理制度、规范审核标准和审批流程、加强预算管理、实行动态监测。

第三部分严格规范业务范围和规模。明确严控集团内融资担保与借款范围严控超股比融资担保、严控集团外提供借款,并要求企业科学设定融资担保规模。

第四部分防范化解业务风险。要求企业严格防范融资担保代偿风险、合理设置借款担保措施、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有效防范并购中的担保风险。

第五部分加强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强化年度审计审核、完善动态监测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四、《指导意见》主要特点

《指导意见》将原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提供借款的管理规定进行了统一,并突出“清晰”“严格”“健全”“明确”四方面特点。

一是管控范围更清晰明确管控范围包括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融资担保和借款行为,包括隐性担保。但不包括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金融子企业在批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对外借款、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因自身对外融资需要向提供担保服务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

二是管控要求更严格第一,严控集团内融资担保与借款范围,原则上不得向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子企业、金融子企业、无直接股权关系子企业之间提供担保和借款。第二,严控超股比融资担保,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第三,严控集团外借款,严禁开展名为贸易、投资实为对外提供借款资金的业务。第四,限制融资担保规模,集团合并层面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

三是管控方式更健全从加强集团统一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强化预算管理、实行动态监测、防范化解业务风险、加强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四是责任主体更明确明确企业是责任主体、对企业进行授权放权,允许其对所有借款行为和除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外的其他融资担保行为进行自主决策,并明确由集团董事会进行风险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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