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与借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国资委2023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修改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与借款管理制度后报省国资委。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6日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与借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和借款行为风险管控,保证国有资金安全,持续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强化风险意识、忧患意识,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保值增值为目标,以制度建设、流程规范为保障,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分级管理、企业主体。企业是融资担保和借款行为的主体,是融资担保和借款决策的直接责任人;省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指导和监督企业融资担保和借款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量力而行、风险可控。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借款业务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自身业务的发展;在做出决策前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依法合规、规范运作。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规定,完善融资担保和借款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融资担保和借款行为的合法规范。
(三)适用范围
融资担保主要包括省属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的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含子企业之间、子企业向母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流动性支持等隐性担保,不包括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因自身对外融资需要向提供担保服务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
借款主要包括省属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提供的资金融通,也包括子企业之间、子企业向母公司提供资金融通,不包括金融子企业在批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对外借款。
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提供借款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
二、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四)统一管理制度
省属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与借款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和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和借款权限和限额,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制定和修订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与借款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加强融资担保和借款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五)规范审批流程
省属企业应当规范融资担保和借款的审核标准和审批流程,建立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和统一、规范的标准,严格和细化审核审批流程,绘制出清晰完整的操作流程图。提供担保和借款需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批。
(六)加强预算管理
省属企业应当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和提供借款规模纳入预算管理体系,提交集团董事会审议决定。年度融资担保计划包括担保金额、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追加借款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七)强化动态监测
省属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和借款事项纳入内部控制体系,建立融资担保和借款登记台账,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和借款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融资担保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等,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借款重点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等,对发现有借款收回风险的借款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三、严格规范业务范围和规模
(八)严控集团内融资担保与借款范围
省属企业一般应在本集团范围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提供借款,包括集团本部和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各级子企业。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各级子企业提供担保和借款。原则上不得对以下几类企业提供担保和借款:
1.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
2.金融子企业;
3.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受托管理除外)之间。
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和借款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九)严控超股比融资担保
省属企业应当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或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批。
(十)严控集团外提供借款
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向参股企业和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借款,确有必须的应充分进行风险评估、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严禁开展名为贸易、投资实为对外提供借款资金的业务。
(十一)科学设定融资担保规模上限
省属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资信评级较好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集团合并层面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其中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融资担保总额不应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资产负债率超过管控线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若因企业发展需要,确需突破上述融资担保控制限额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防范化解业务风险
(十二)严格防范融资担保代偿风险
省属企业对子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的,应由第三方或其他股东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无法取得足额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采取其他有效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十三)合理设置借款担保措施
省属企业应当明确设置集团内借款和集团外借款担保措施的适用范围、形式和具体操作流程,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股东信用担保、资产抵押担保、资产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
(十四)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省属企业对发现有损失风险的融资担保和借款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依法向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由第三方申请的被担保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省属企业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行使追偿权或预先追偿权。逾期无法收回借款时,应当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并依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诉讼仲裁及财产保全措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省属企业在开展并购时,应高度关注标的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加强尽职调查,强化风险分析,做好风险防控。并购完成后,应组织被并购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事项清理,及时按规定进行规范。
五、加强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
(十六)强化年度审计审核
省属企业应当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融资担保和借款预算及执行情况。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向承担审计任务的中介机构如实提供全部融资担保和借款事项,并在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逐笔披露融资担保和借款明细情况,对形成或有债务的融资担保、可能形成呆坏账的借款做重点关注和详细披露,并就融资担保和借款管理情况、风险管控情况等进行说明。承担审计任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对省属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和借款情况进行逐笔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十七)完善动态监测机制
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融资担保和借款动态监测机制,各企业按季度向省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和借款动态监测数据,特别是应当如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担保金额,对参股企业和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借款金额,不得瞒报漏报。
(十八)严格责任追究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监督机制,将融资担保和借款作为内部审计、巡视巡察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因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追责情况及时报省国资委,必要时省国资委可直接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本意见适用于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其实际控制企业,自印发之日施行。《关于规范省属监管企业委托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川国资委〔2014〕88号)、《关于规范省属监管企业担保行为的指导意见》(川国资委〔2014〕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