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主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监管企业:

《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主营业务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20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主营业务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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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主营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企业战略规划、投资管理的衔接,促进省属监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主业是指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经确认公布的主业是企业编制战略规划、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省国资委对企业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业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并推进省属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和四川省重大战略,聚焦主责主业发展。

(二)制定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确认企业主业目录。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五)建立主业管理监测评价体系,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六)与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含基金),严控非主业投

资,以财务回报为基准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将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清理退出不符合战略导向且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业务。

(四)建立统计分析评估体系,对主业发展情况开展动态分析评估,定期向省国资委报送自评报告。

(五)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选择界定

第六条企业主业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战略导向。企业应以服务国家和四川省重大战略为主责,明确企业的功能定位,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部署要求,立足现有发展基础并根据未来转型升级需要确定主业。

(二)推动结构调整。企业应聚焦价值链高端、产业链核

心、创新链关键,不断推动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动和基础保障作用。

(三)坚持能力适配。企业业务组合宽度应与规模、管理能力及盈利水平相适应。规模较小、管理水平欠缺、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应严格控制主业领域范围,规模较大、管理成熟、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可根据转型发展的需要适当拓展主业领域范围。

第七条主业可分为核心主业、培育主业和特殊功能业务三类,分别由若干业务子单元组成。

核心主业是企业的支柱产业,符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已形成一定的产业基础,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稳定的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板块。

培育主业是企业为实现转型升级,拟重点投资布局的新兴产业,应聚焦省委、省政府确定的“5+1”现代工业、“4+6”现代服务业、“10+3”现代农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战略性新兴产业,预期可发展为企业新的支柱产业。

特殊功能业务是企业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在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之外开展的阶段性、功能性业务,视同主业管理。

原则上单个核心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总量的比重不低于20%。培育主业和特殊功能业务不受占比影响,但应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和一定数量储备项目为支撑,预期资产和投资增长速度高于企业平均水平。企业处于主业领域的各类业务资产总额、营收总额或利润总额原则上占企业总量比例不低于80%

第八条主业数量应与企业规模、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一)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的业务组合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方式申报:规划期末资产总额500亿以下的企业可按“1+1”为上限申报,500-1500亿的企业可按“1+2”或“2+1”为上限申报,1500亿以上的企业可按“2+2”或“1+3”为上限申报。规划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在省属监管企业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可根据发展情况另申报1个培育主业(最终以省国资委审核确认为准);资产负债率超管控线或连续2年亏损的企业原则上减少1个培育主业。特殊功能业务不受主业总量限制。

(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股权投资运营和资产运营管理为主,明确规划期内控股投资经营的重点产业领域(数量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原则上与省属其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产业集团错位发展。

第九条主业名称可按照约定俗成的产业分类确定,对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产业链上下游业务可进行归并,但与核心主业没有投资经营关联关系的房地产、金融、贸易、建筑等经营性业务原则上不得纳入主业。企业主业不得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笼统名称,必须有明确的产业指向,且其下的业务子单元名称原则上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中小类标准予以确定。

第三章申报确认

第十条企业主业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自评。企业要对现有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并基于业务战略价值和盈利能力,筛选确定主业及相关业务子单元,并制定下一规划期业务发展策略及预期发展目标。

(二)预申报。企业应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形成主业预申报材料,与省国资委充分沟通后,以书面形式报省国资委初审。主业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1.企业主业预申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面向未来发展的功能定位,拟定主业及依据说明,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主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业务应当明确培育期),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2.业务板块信息数据表,包括各主业对应业务子单元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组合、各业务板块及其下属子企业的主要经营指标。

3.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对报送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初审。省国资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联审,综合汇总后将意见反馈企业。

(四)正式申报。企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将主业目录报告、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

(五)确认公布。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企业上报的核心主业、培育主业、特殊功能业务并予以确认公布。

第四章业务管控导向

第十一条企业应坚持战略引领和创新驱动,做强做优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核心主业应注重优化提升,集中投向价值链的中高端环节和具有协同效应的关键项目。培育主业应注重审慎有序,做好技术、市场等前瞻性研究和资金、人才等保障,抓好投资项目储备、研究和论证,积极稳妥推进业务发展。

第十二条企业在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投资计划时应优先向主业配置资源,主业整体投资应不低于年度总投资的80%

第十三条企业要严格控制非主业发展规模和要素投入。对因重组整合、承担功能性任务等产生的非主业,根据财务收益回报按辅助业务、清退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和处置。

辅助业务是与企业战略协同度低但盈利水平优秀(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为参考)且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业务。企业可视发展需要确定保留或市场化方式退出,需保留的尽量与其他有优势的企业合作,并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期内企业预算总投资总额的20%,投资情况纳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经营情况纳入企业年度业务发展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清退业务是既不符合战略导向又不具备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为参考)的业务。企业必须限期制定方案,加快清理退出。

第五章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企业主业调整原则上与规划同步。规划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经评估需要调整的,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并提出调整理由,按第十条规定报省国资委办理。

第十五条规划期末,企业培育主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比达20%以上的,可申请转为核心主业;规划期末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应在下一轮规划编制中做出保留、退出等相应安排,需保留的说明相关理由,持续亏损的原则上不再作为下一轮规划的培育业务。

第六章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统一的主业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建立企业主业目录。企业应根据主业目录逐级明确所属子企业的主业,原则上3级及以下子企业主业只设一个业务单元,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落实到小类代码,指导督促子企业聚焦主业发展。

第十八条省国资委建立完善企业数字化主业管理系统,企业相应建立完善本企业的数字化主业管理系统,加强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实施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通过数字化管理系统向省国资委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省国资委建立主业管理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价,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防控风险。企业应相应建立内部主业管理监测评价体系,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企业应形成年度主业经营发展情况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依据企业分类监管有关规定,分类明确主业管理重点:

(一)功能性企业的核心主业,以战略任务和专项任务推进节点、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效等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指标为重点;竞争性企业的核心主业,以主业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定量指标为重点。

(二)培育主业以资产、投资、创新等为重点。

(三)特殊功能业务以战略目标达成度为重点。

省国资委将对各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考核,将主业集中度、新兴产业投资占比等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作为企业主业动态调整的依据。省属监管企业应聚焦主业,根据分类考核要求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

第二十一条省国资委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干部人事、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评价、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合力,实现对省属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管。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涉及上市公司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省属企业主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21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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