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的管理,保障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进入省交易中心交易的铁路建设项目,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由省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统一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本息退还。由省交易中心设专用帐户具体管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和银行保函。现金支票和现金不得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
第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的开户银行、帐号、户名,提交方式、提交金额,到帐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具有该内容的页面加盖招标人公章后、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提交至省交易中心。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一)投标人必须从所在地开户银行基本帐户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与投标报名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二)投标人采用银行转帐支票和银行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从其基本帐户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转至专用帐户,并在银行回单上注明该项投标保证金所对应投标项目(标段)的名称识别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收到的投标保证金为有效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由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提交至招标人。
(三)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标段、项目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联合体投标人,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1.合同签订后5日内,由省交易中心按招标人书面通知,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至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2.因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人书面表达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根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由省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至该投标人。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1.以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电汇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省交易中心将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至原拨付帐户。
2.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保函退还至投标人。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省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将投标保证金转至招标人的基本帐户。
第八条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在相关项目(标段)开标时由省交易中心予以公示。
第九条 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它用。省交易中心应定期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