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07 14:18:39 来源: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1.场内质疑投诉如何处理?
答:针对发生在交易现场的质疑投诉,现场监督处配合项目监督人员和相关处室共同现场处理解决,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监督处对发生在交易现场的不良行为及时纠正、制止、记录、移送、曝光。
2.场外质疑投诉如何处理?
答:针对交易现场外的质疑投诉,如:代理机构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评标(审)专家涉嫌违规违法、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等。以上质疑投诉内容属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范畴,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项目对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质疑投诉。
常用监督投诉电话如下:
(1)工程建设类项目(省发展改革委):028-86705635
(2)工程建设类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28-85568206
(3)政府采购项目(财政厅):028-86723190
(4)政府采购项目(省采购中心):028-86924339
(5)铁路项目(铁路纪委):028-86434129
(6)交通类项目(交通运输厅):028-85525314
(7)水利设施类(水利厅):028-86936652、028-86911920
(8)土地和矿业权类(自然资源厅):028-87036220、028-87036230
3.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现场负面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评标现场的管理,并将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纪律情况及证明材料抄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解释(1):各级交易中心仅负责将评标专家现场实际情况材料抄告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的负面行为认定应由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
(解释(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要求,针对专家负面行为处理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一般指项目审批部门。)
(解释(3):若涉及地铁、铁路等主管部门存在争议的项目,统一移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4.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现场负面行为如何处理?
答:(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所涉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及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涉事评标专家,填写《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记分表》,送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完善积分记录,抄送省发展改革委。(2)根据《关于做好<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1〕505号)相关规定:现阶段,暂通过纸质件开展记分工作。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涉事评标专家开展调查询问处理后,将纸质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专家处理通告》《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记分表》)送至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803室,联系电话:028-86910980)完善所涉评标专家负面积分记录,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pdf版和word版于签发当日发送至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电子邮箱:scpbzjfmqd@163.com。
5.项目开评标音视频资料保存多长时间?
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评标现场活动全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应该清晰可辨,并至少保存十五年。
6.调取(拷贝)项目电子、纸质、音视频等资料需要哪些手续?
答:若是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采购人)办理,需持介绍信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或警(军)官证或士兵证等有效证件(交验复印件)前往省中心现场监督处(803室)填写申请资料。
若是代理机构办理,需持介绍信原件、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扫描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交验复印件)前往省中心现场监督处(803室)填写申请资料。
以上均需经办人自带电子存储介质(U盘、硬盘等)。
7.省中心可以提供现场见证服务吗?
答:可提供。办理所需手续和流程与问题6相同。
8.在省中心受理进场的项目对项目监督有要求吗?
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监督人员应当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委派的,其他项目可以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也可以是招标人委派的。
9.项目隔夜酒店是哪一个,住宿费用如何结算?
答:项目隔夜酒店属于保密信息,由省中心办公室统一随机安排。待项目评标结束后,酒店会主动联系结账人结算住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