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进一步落实好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分级备案制度,规范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全省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分级备案工作。各市(州)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地区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备案管理,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办公室做好本单位和所属县级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的政务新媒体备案工作。省级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备案,部门管理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报备。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自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前期摸底清查情况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台账,全面梳理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数量,准确掌握运行总体情况,动态更新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新媒体统计清单。
(二)规范展示。各市(州)、县(市、区)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统一设置专门栏目,命名为“政务新媒体矩阵”,分级分类展示本地区在运行的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开设了网站的各级政府部门要在网站首页展示本部门在运行的政务新媒体。栏目及展示内容应包括微博、微信、客户端及其他第三方账号(应用),并在栏目显著位置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动态信息。栏目页面可参考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计。
(三)分级备案。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工作,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交《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备案表》(见附件)。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接到备案后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报备。
三、加强监管
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是各级政府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提升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能力水平的移动便捷渠道。各地各部门要深化认识,认真做好政务新媒体分级备案工作,把备案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检查,确保政务新媒体统计清单准确、矩阵展示规范、信息更新及时。要强化日常管理,认真做好政务新媒体运维监管,严防安全、泄密事故和内容不更新、互动回应差等现象发生。
请各地各部门于6月30日前完成“政务新媒体矩阵”栏目设置和规范展示,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检查完成情况,并将之纳入常态化监督管理。
附件: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备案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备案表
填表说明:1.代表主体指备案政务新媒体所代表的地方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
2.所属平台:微博、微信、客户端、其他第三方平台,其他第三方平台开设的须说明平台的具体名称。
3.备案类型:开设、变更、关停、注销。
4.备案原由:说明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的具体原因。
5.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
6.备案主管单位指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府部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