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新广办发〔2016〕19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两集中两到位”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行政审批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法实施的省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核转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审批服务事项(以上统称为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备案登记事项的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归档等。
第四条 本工作程序所称审批时限,是指按照省政府规定,在法定时限基础上提速50%的办结时限。办结时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受理由局派驻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集中受理。
第六条 按照首问责任制要求,窗口应当本着“便民、高效、规范”的原则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及咨询。
第七条 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应当场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将有关申报信息录入四川省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第八条 对涉及内容审查需转其他处室审批的申请,由窗口负责填写《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转外办理处理笺》,按转外程序办理。
转外办理申请材料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由窗口送达承办处室,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三章 审 核
第九条 按照责任分工,行政审批事项分别由行政审批处、出版管理处、新闻报刊处、宣传与电视剧管理处、电影处、人事处负责审核。
第十条 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及承办处室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核权限和流程。
(一)行政审批处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审批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出版物批发企业设立、印刷企业设立、音像制作单位设立),提出核查意见。
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审批(无线)、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审核、境外人员与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审核时需征求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行政审批处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函询有关处室。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二)出版管理处、新闻报刊处、宣传与电视剧管理处、电影处承办的涉及内容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处室负责人应在《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转外办理处理笺》签署意见,并按局办文制度规定,在审批时限内办结。
(三)专网办理的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初审,新闻记者证初审,分别由人事处、新闻报刊处依法在局机关受理、办理和送达。办理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相关处室制定。
(四)对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先批准,持批文购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才发放许可证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由行政审批处将批准文件抄送传媒机构管理处,传媒机构管理处验收合格后,出具书面意见送行政审批处,行政审批处据此发放许可证。
(五)备案登记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法规规章规定,应被许可人申请,需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的备案事项,由窗口现场办结。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一条 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应在审批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批准的省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须制作批准文件,不能以许可证代替批文。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批文中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经办人应在审批文件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或不批准文件印制,在局窗口加盖“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窗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第十四条 审核转报总局审批的服务事项的文书处理及报送,由承办处室按局办文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主动申请撤件的,由局窗口直接办理。
第五章 送 达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审批窗口负责集中送达,并办理办结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持受理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文书,在办结通知书上签字,并对局政务服务作满意度评价。
第十八条 应申请人申请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局窗口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好邮寄手续备查。
第六章 存 档
第十九条 承办处室应当在申请事项办结后及时将审批材料整理完备,定期移交局档案室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档案应当包括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现场考察报告、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书、许可证复印件、办结通知书等。
第二十一条 审批档案保管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等,由驻局监察室负责。
行政审批的听证,由局行政审批处(法规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工作程序的,依照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相关文书格式由局行政审批处(法规处)统一制定。行政审批文号(川新广审批准字、不准字、函)由局窗口负责统一编号。
除证照、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件盖“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章外,其他有关行政审批的文件盖“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其效力等同于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行政公章。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许可证由行政审批处(法规处)按总局规定统一印制、管理和发放。相关处室在年度核验时需换发许可证的,可在行政审批处(法规处)领取,并办理领取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程序由局行政审批处(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30日局制定的《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川新出广办〔2014〕10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