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新广办发〔2016〕1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监督管理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必须贯彻“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调推进”原则,坚持依法行政、“阳光”执法。
第五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双随机”抽查的监督检查和实施。市(州)、县(市、区)两级“双随机”抽查工作,可由市(州)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统筹、联合开展,也可独立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严格依法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双随机”抽查事项。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抽查内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
第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按照职权法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市场主体按“双随机”抽查事项分类设库、统筹建库,并做到应入全入、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坚持精干高效、宁缺勿滥的原则,入库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凡未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或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均不得入库。
第八条 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方案和程序规定,规范“双随机”抽查程序和执法检查。
“双随机”抽查通常采取机选、摇号或者随机抽样法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行政检查权裁量空间,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
对有违法或者严重违规记录的、多次被投诉举报的,以及涉及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点领域的市场主体及检查事项,要加大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根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监管工作实际,由县(市、区)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从公布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确定年度 “双随机”抽查事项。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双随机”年度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及频次等情况报上一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因工作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双随机”抽查事项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备。
第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通常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协助实施。
坚持推进“双随机”抽查电子化应用,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加强“双随机”抽查信息录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管理,强化抽查结果运用。
(一)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在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二)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对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从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四)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健全落实“双随机”抽查工作责任制,严格工作纪律、保密规定和廉政要求,严厉惩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