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新广办发〔2016〕33号
各市(州)文广新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优化政务服务、推行申请人“就地就近”申请、“一窗进出”的有关要求,在2015年试点的基础上,经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复同意,省局决定将涉及市、县初审的所有省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联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根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涉及省市县三级联审的省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共6大项,8小项。2015年已实行联审的3小项,今年纳入联审的5小项,分别是: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2015年已纳入 )
(二)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外电视节目)(2015年已纳入 )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三)电视剧制作许可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有线)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无线)
(五)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及变更事项(2015年已纳入 )
(六)报刊社记者站审批
二、审批流程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申请单位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
(二)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州)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扩权县(市)审核后可直接报省局审批。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申请单位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局审批,扩权县(市)审核后可直接报省局审批。
(三)电视剧制作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单位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局审批,扩权县(市)审核后可直接报省局审批。
(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1.广播电视传送业务审批(有线):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局审批,扩权县(市)审核后可直接报省局审批。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无线):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申请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局审批,扩权县(市)审核后可直接报省局审批。
(五)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及变更事项:申请单位向市(州)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六)报刊社记者站审批:申请单位向市(州)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三、操作步骤
(一)申请人向初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已受理的申请,由初审部门将申请材料扫描后上传至省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
(二)省、市、县三级或省、市(扩权县(市))两级同步在省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中审核申请材料。对材料不符要求或需补正的,由初审部门出具《补正通知书》,待材料补齐后再上传,并在省审批软件系统中同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初审部门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快递到省局行政审批窗口。省局将行政审批结果快递至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发放行政许可文书及证件。
(四)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省局委托初审部门考察,初审部门出具书面考察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扫描上传和快递到省局。
(五)除成都市以外的所有市(州)、县(市、区)应按照政务中心的统一要求使用全省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受理联审事项,没有通过所在地受理的联审事项,省局在全省行政审批通用软件中无法直接受理。
四、有关要求
(一)请市(州)、县(市、区)文广新局尽快与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熟悉联审事项的操作程序。
(二)联审事项的服务指南和格式文本请登录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在“办事服务”栏下载,网址:www.scppa.gov.cn。
(三)联审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四)申请材料快递地址:成都市文武路9号四川光大金融中心21楼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五)联审工作情况,请及时与省局行政审批处联系。
联系人:
徐 漫 负责期刊社记者站设立审批
联系电话:028-86910626
范江煜 负责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联系电话:028-86918972
程 淼 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电视剧制
作许可、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有线)
联系电话:028-86919219
李雪洪 负责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无线)、报社记者站设立审批
联系电话:028-86911519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4月11日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