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直属单位: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执行。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2019年9月11日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府采购工作,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川财采〔2016〕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包括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和自行组织的零星采购。
根据《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川办函〔2017〕208号),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经财政厅批准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虽然不在川办函〔2017〕208号规定范围内,但是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30万元以上的工程,属于自行组织的零星采购范围,应当按照《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川广办〔2019〕85号)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采购。
第三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厅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管采分离,实现采购需求制订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章 分工管理
第五条 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二级预算单位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规划财务处和审计处等相关处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的内部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责任部门(简称项目责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建议,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二)根据批复的预算,组织需求论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工作。
(三)拟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负责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提出建议采购人代表人选,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协调、督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时完成采购工作;
(五)对投标人或供应商询问和质疑进行书面答复,处理好相关投诉;
(六)按规定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
(七)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进度和质量等;
(八)组织项目履约验收,评估项目绩效;
(九)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整理归档保管;
(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局规划财务处是局政府采购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项目责任部门提供的需求,按照财政厅的要求和资金供给情况,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承办局机关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工作,督促检查其他二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工作;
(三)负责和社会代理机构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局行业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五)参与项目需求论证和合同履约验收,对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采购文件有关采购预算、资金支付方式等部分进行审核,对采购合同有关合同金额、资金支付方式等进行复核并统一编号保管;
(七)办理局机关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及无偿调拨工作,承办局机关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结算支付工作;
(八)承办局机关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督促检查其他二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
(九)负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和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咨询解释工作;
(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局审计处将所属单位政府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工作。
第九条 局机关纪委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项目责任部门除按局党组规定向驻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报备政府采购招标有关文件资料外,需要机关纪委实施现场监督的,应提前将监督的事由、时间及地点等书面函告机关纪委。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项目责任部门根据履职要求和事业发展需求,每年9月份提出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需求;财务部门负责按财政厅要求和资金情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作为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内容,提请局党组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实施计划备案。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30天内应当将当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厅备案,年中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在调整、追加预算核准后15日内应当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需求论证。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进行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明确在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内采购的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 采购文件审批。项目责任部门负责或者协调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本,经财务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方式等审核确认、局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由分管局领导签批。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按照“一事一委托”的原则,在财务部门对代理费用进行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代理协议应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等具体事项,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第十五条 质疑与答复。项目责任部门或协调有答复义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作出书面答复。
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并向财政厅投诉的,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配合财政厅做好投诉处理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确定。项目责任部门应当自收到采购代理机构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提出中标人建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项目责任部门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编制书面合同文本,文本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文本在财务部门对合同价款、资金支付方式等进行审核确认、局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由分管局领导签批。
采购合同依据局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由项目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局领导代为签订;采购合同在财务部门统一编号、加盖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公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合同公告。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项目责任部门应当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或者将合同文本于合同签订1个工作日内送局规划财务处,协助局规划财务处按时做好公告、备案工作;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支付。项目责任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局财务处审核、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或无偿调拨手续后,按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后办理合同价款支付。
1.政府采购货物的,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的,由中标供应商交纳合同价款的3%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全部合同价款。货物实际使用满一年、且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后中标供应商及时予以解决的,方可无息退付质量保证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大于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依法追究中标供应商法律责任。
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组织的货物采购,按照总局明确的付款方式执行。
2.政府采购工程的,由中标人交纳合同价款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工程进度款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进度并经项目监理部门确认后支付;在工程验收、工程决算和竣工审计完成前,支付的总价款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完成后,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价款。
工程质保期满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出现质量问题后中标人及时予以解决的,方可无息退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大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由项目责任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3.政府采购服务的,应当在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提供服务后支付服务费。
按服务量计算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量,经验收合格且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支付相应服务费;所付服务费比率不得超过已提供服务量占总服务量的比率。
按照服务时间计算的,根据服务期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支付当期服务费。
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支付方式的,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可按分管局领导批准的支付方式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履约验收。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项目责任部门都要组织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履约验收。
中标、成交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文件整理保管。按照各项采购活动发生的时间顺序,真实、完整地建立项目采购文件档案,并于采购结束后交局档案室保存。采购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二条 流标的处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出现流标或者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失败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因重新招标采购需要对招标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商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公开招标变更为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应急项目管理。因抢险救灾等急需采购项目,由财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项目责任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对特别紧急的采购项目,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13〕50号)执行,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直接确定供应商。供应商原则上从曾在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供应商中选择,由项目责任部门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确定;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管理。优先选择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凡是省政府采购中心应该或同意代理的项目必须委托其代理采购。
对省政府采购中心因故不代理的项目,由项目责任部门在机关纪委的监督下,从公开比选产生的3家社会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每年底由规划财务处汇同机关纪委、相关项目责任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续签一年代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管理。
1.局行业评审专家库管理。通过内部推荐和公开征集的方式,遴选具有较高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士,建立局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专家评审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2.评审专家抽取。局机关组织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电视剧、网络视听等行业审读、审查和评审等工作所需的评审专家,应当优先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评审需求时,应当从局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专家评审库随机抽取;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明确拟抽取的评审专家类别、品目和用途,抽取后,不得变更评审专家身份、类别和用途,不得将抽取的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使用。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采购代理机构使用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支付。其他情况评审专家费评审费按《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川财采〔2014〕8号)执行,由项目责任部门申请支付。具体标准是: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50元;超过1个小时,每增加1个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个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增加50元。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专家异地参加评审的,由财务部门根据路程远近测算后,支付适当的交通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由项目责任部门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负责通过公开比选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局直属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报局规划财务处备案后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限额、数额标准等变动的,按照变动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解读:《四川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