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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招投标领域相关工作,切实提高项目落地速度、减轻企业负担,服务保障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招标事项审批核准
(一)各级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业务指导政策宣传,靠前服务项目落地实施,畅通电话、网络等咨询渠道,及时为市场主体释疑解惑。
(二)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可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抢险救灾项目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37号)相关规定确定承建单位。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有进度要求或项目业主认为确有需要的,可按《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第六条的规定,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申请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活动。有关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加快审批核准。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四)清理取消招投标领域对中小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招投标市场,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企业可以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严禁投标保证金只允许提交现金的行为。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4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中标人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依法分包给中小企业完成。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工程项目,对4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22年下半年要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招标前,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备案采购计划,明确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签订合同后,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合同备案,明确合同授予中小企业情况。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鼓励发包人对价格风险依法进行合理分担。鼓励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政府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给予合理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退还质量保证金。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支持发承包双方结合工程实际,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协商增加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将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施工降效、窝工等所产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三、加强交易平台服务保障
(八)2022年下半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节假日在线发布招标公告、澄清、补遗、评标结果公示、预约开评标场地等服务。同时,加强开标评标场所等资源调配,全力满足项目需要。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省(市)重点项目、民生类项目制定提前预约交易场地、绿色通道等优先保障的措施。
(九)抓紧调整完善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制定不见面开标实施细则,加快推动实现省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大力推广电子保函,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切实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十)因疫情防控原因,采取现行分区域的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经项目监督部门同意,可限定在本市(州)抽取评标专家,或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
四、全力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十一)各级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严禁以备案名义对招标文件进行事先审查,灵活采取在线监督、事后抽查等方式开展开评标现场监督,积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加大对招投标领域案件查办力度,保持对违规违法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坚持定期通报典型案例,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