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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36号)
发布日期:2023-12-15 信息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各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针对原《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

                           2014年9月2日


 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省级每年继续从中央下达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并以2011年中央下达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为基数,每年按增量部分的2%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应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2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筹集范围和提取比例提取和划转。具体提取和划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其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出控制数,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改、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原《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1〕59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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