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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40号)已于2024年5月16日到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了《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继续沿用原收费标准。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省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为5000元/例,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三、配套及监管措施
(一)明确鉴定费收取方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二)明确征收方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省卫生健康委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