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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效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全省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7号)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21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符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6号)相关规定的托育机构。
(二)价格政策。符合规定的托育机构,其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有居民合表价格的,按合表价格执行,均不执行阶梯加价。
(三)其他事项。托育机构凭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所属水电气经营企业办理。托育机构未单独计量需加装独立计量装置的,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
三、配套措施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水电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主动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