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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401号)

发布时间:2024-08-19
信息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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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规范涉及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收费行为,确保收取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有据可依,经研究,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含利用)赔(补)偿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执行。同时,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的变化,我们也将对相关政策适时作出调整优化。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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