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基本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信息来源:价格处 | 浏览量: | 字体: | 分享到: |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管旅游景区:
为规范景区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区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3〕964号)《四川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景区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制定旅游景区价格范围
景区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依照景区属性、服务特征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自然公园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和具有垄断性且游客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观光车、摆渡车、索道、缆车、游船、电梯等)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利用公共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景区内游乐设施、讲解服务等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
景区内(含免费开放的)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演出)原则上免费。与总体游览不可分割的临时展览,确需定价的,按定价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其他可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参观的临时展览,由景区自主制定临时门票价格。
二、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相关规定执行。
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景区应及时提交材料(景区相关资质材料;景区基本情况,新建景区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等相关资料;文旅部门对上述材料的审核意见;价格制定或调整的依据、理由,调价额度和幅度建议;价格制定或调整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分析;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新建景区的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按照定价权限由定价部门履行定价成本调查、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后,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时间不得超过2年。试行价格期满前,定价部门根据景区试行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后制定正式价格。
景区经营管理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部门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
降低景区门票价格可按有关规定采取简易程序。景区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不再履行其他定价程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均为最高限价。景区经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并保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
三、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保持基本稳定,从严控制价格上涨。因景区核心游览项目增加、游览面积扩大、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等因素,确需调整门票价格的,定价部门可以根据景区实际运营成本,综合考虑景区公共服务特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要坚持公益属性,以补偿合理运营成本、保持收支总体平衡为定价原则,统筹考虑功能定位、服务质量、投资规模、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从严核定景区门票价格。对需保护性开放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区资源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从低核定门票价格。
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等,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核定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严格限定在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承包景区经营权支出、景区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违规建设围栏围挡等设施的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门票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为方便旅游者和加强对重要旅游资源的保护,对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旅游资源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设置多日(次)有效门票的景区,应保留单日门票,分别制定价格并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供游客自主选择。
景区内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暂停时间较长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相应降低门票价格。
四、强化景区配套交通服务价格管理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要坚持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消费者和景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景区内交通工具、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的交通工具,除因安全、环保等确有必要统一乘坐外,不得强制要求游客乘坐并收费。督促景区在显著位置标识停车场到景区大门、景区内游览场所之间的距离以及步行游览预计需要的时间,便于游客合理选择游览方式。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不计利润的原则,从严核定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交通服务价格,有效遏制景区不合理外移游客接待中心、配套停车场,增加游客配套交通费用负担等行为。对偏离成本、价格过高、群众反映较大的景区交通工具票价要予以重新核定,降低价格,不得通过景区交通工具谋取过高利润。
五、全面落实优惠减免政策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应严格按照国省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
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对年满65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或者免收门票;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惠。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士)、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退休、残疾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均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免收门票。
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是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或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信徒的皈依证、居士证等)的同一宗教信徒群众,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免收门票。
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半价优待。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需单独占用座位或者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执行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6~14周岁或者身高为1.2~1.5米的儿童乘车执行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等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切实加强旅游景区价格监督管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会商、联合约谈、执法协作等机制,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形成旅游市场监管合力,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景点的门票,或不同景区的门票合并成联票出售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景区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和月(季、年)度通用的景区联票,并体现价格优惠。
景区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游览内容,团体收费价格,优惠门票价格及优惠对象、优惠条件,游览过程中所有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含有特殊参观点或收费的临时展览的,应当同时公示特殊参观点、临时展览门票价格及游览内容。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期间,应当增加公示临时门票价格。采用纸质门票时,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提高政府定价管理景区门票价格的,景区经营者应当提前 6 个月向社会公布;执行开始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 1 个月内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在高限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 3 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单位调整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鼓励从低确定门票价格,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高门票价格。
规范景区停车收费管理,景区配套停车场(含景区自建、社会资本建设主要供游客使用的停车场)具有公益性特征,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有关要求,依法对景区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景区运营管理单位与景区内超市、商铺等经营者应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综合考虑经营成本、游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景区内满足游客基本饮水、用餐等需求的商品价格。景区应综合考虑地形特点、游览场所分布,按照安全性、经济性和便利性原则,合理设置停车场位置、配置交通工具。
建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目录管理制度,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在政务网站以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名称、门票价格、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及价格、政策依据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各地要及时做好“市场价格监管信息系统”涉及景区收费的相关信息更新、审核、上报等工作。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本辖区的市(州)、县(市)两级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目录、相关信息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省管旅游景区相关信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传 真:028-86702169,邮 箱:676050159@qq.com
联系人:蒋青柏 联系电话:028-8670582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