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能源局权责清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514 |
行政 许可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
石油天然气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
|
4404 |
行政 处罚 |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
石油天然气处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
|
四川省能源局权责清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4405 |
行政 处罚 |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
石油天然气处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
|
4406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石油天然气处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
|
四川省能源局权责清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4407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石油天然气处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
|
292 |
其他行政权力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九条 2.《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 |
石油天然气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明确第三方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相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开展竣工验收审查。 3.决定责任:参考竣工验收小组出具的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签发管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
|
四川省能源局权责清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293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及省市核准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批准责任(仅水电项目竣工验收):参考验收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向申报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同时抄送相关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单位。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八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28-86705830 028-86705749 |
|